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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水务集团一污水处理公司被罚10万 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停运

更新时间:2023-11-22 14:59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67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11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停运被罚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环罚〔2023〕18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9M2H03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城区西清河沟

法定代表人:白招平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工作时发现,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停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小荣、杨宝林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相关问题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陕环执法函〔2023〕119号);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小荣、杨宝林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10月8日由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3〕20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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