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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整改通知书促企自我纠错

更新时间:2024-05-21 10:5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刘海涛 阅读:1000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辽宁省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公开的三宗不予行政处罚案例中,企业虽不同程度存在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并未“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而是开出了3份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虽不是最终罚单,但带来的约束感同样起到“以罚促改”的效果。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基本的行政执法手段和方式,其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依法行政乃至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专门就“罚款”进行规范,对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三宗案例中,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并未一罚了之,而是首先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待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后,再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整改态度,依法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

首先,此举为企业提供了充分的容错纠错的空间和期限,避免因轻微违法而带来不必要损失,而且有助于激发企业自觉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推动企业绿色守法经营。在当前形势下,这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提振经营主体信心,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心将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此举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大过重罚、小过轻罚、轻微免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能免则免”。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公众与企业方面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既合法理又合情理。

再次,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而非单纯处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罚教结合原则,并未一罚了之、以罚代改,而是将执法的重点放在督促整改、纠正违法行为上,从而引导企业绿色守法经营。这种将责令整改前置、而非直接开具罚单的做法,深受企业和群众一致好评,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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