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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泥协会:开启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

更新时间:2024-07-02 09:08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韦璐 阅读:87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中支持企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的要求,7月1日,中国水泥协会网站发布《关于做好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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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内容涵盖开展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情况、结论及改造后减排效果等

根据《通知》,公示企业范围为水泥熟料生产合规企业(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不含矿山),不含独立粉磨站企业。已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完成生产环节(含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改造,按照《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完成评估监测工作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同时,申请企业需已将评估监测报告上报所属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公示内容包括企业主要装备及产能、当年主要产品产量、环保管理情况、近3年有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近3年有无碳排放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有无自行监测弄虚作假情况、是否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

公示中还需包含对全厂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改造起止时间、总投资及吨产品投资、运行成本等。对企业原燃料替代、清洁能源、节能改造等减污降碳协同措施采用情况、碳排放自动监测情况等进行说明。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申请公示企业需对所有有组织排放环节改造项目的技术路线、设施主要参数、投资情况、开工时间、投运时间、重点废气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等情况进行说明;对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及其他环节无组织排放改造内容及控制措施的技术方法或路线、投运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

在清洁运输方面,公示需对进出企业的原燃料清洁运输改造内容、技术路线、改造时间,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类型及改造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示还需包含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和结论,以及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企业每年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效果,企业要持续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减污降碳协同、清洁运输比例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的建议。

存在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的申请企业中止公示评审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况的,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撤销公示,并公开通报:因生态环境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刑事处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的;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主体设备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设备隐瞒未报的;其他被企业、国家级新闻媒体、组织或个人举报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中止公示评审或撤销公示之日起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低公示。

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撤销公示,并公开通报: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发现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公示申请材料中企业公示边界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其他被企业、国家级新闻媒体、组织或个人举报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中止公示评审或撤销公示之日起,企业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低公示。

中国水泥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以上情况进行调研核实并集体讨论研究后,及时动态调整。正在申请公示的企业将中止公示评审,已公示的企业将撤销其公示。对中止公示申请和被撤销公示的企业,为鼓励相关企业积极整改及遵纪守法,中止和撤销期届满后,可按要求重新申请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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