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流域局、开展流域督察…盘点流域治理改革那些事
【谷腾环保网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流域”治理如何深化改革做出新部署——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回望10多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用相当的篇幅关注“流域”,提出“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为今后的治水思路定下纲领。
从“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到“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我国在流域治理与保护道路上,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岁月。
机构改革、流域专门法律出台、相关政策规划和具体举措落地……每一步都走得无比坚实。本文以图文结合的方式,串起10余年来流域治理不断深化改革的关键要素。
机构改革:解决谁来干的问题
2018年4月16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正式挂牌。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整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担负的多项职责,组建生态环境部。体现在流域方面,水利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以及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
这一改革方案,打通了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
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明确,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组建七大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习近平总书记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重要讲话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中央部署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这一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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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交叉重复、九龙治水、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的问题,七大流域(海域)局的组建,将有利于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解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突出问题。
流域性专门法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
流域保护立法为综合治理和协同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先后出台的《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两部流域专门立法,将党中央的治水之策上升为法律,推动流域良法善治。这既是我国在流域治理方面智慧的结晶,也反映了江河治理在观念、策略、制度等方面发生全要素转变,标志着流域治理与保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在《长江保护法》之前,法律层面适用长江保护的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涉水四法”;在行政法规层面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在部门规章层面有《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等,但这些立法的体系性、整体性、协同性不强。
长江流域是一个独特而完整的复杂系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产业规模巨大、城市体系完整,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流域特殊性问题突出,亟需一部流域性专门法律,统筹考虑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以及不同地区、行业、部门的各种利益关系。
对于黄河流域来说,其针对问题又不同。长江保护法重点在“加强污染防治”,黄河则更多关注是生态和发展问题——“水和沙”是黄河保护法的规制对象。另外,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不充分也是一大短板,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和黄河文化保护成为黄河保护法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开展流域督察等:解决干得咋样的问题
水污染问题,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入河排污口是连接岸上和水里的关键节点。从2019年起,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对入河、入海排污口“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为下一步科学整治摸清家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出台。
同时,治水思路从“污染防治为主”,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协同治理转变。在新时期,治水关键需要处理好流域和区域的关系。越来越多的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流域性的形式表现出来。《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解决上述难题应运而生。
同年,《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印发。考核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聚焦长江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兼顾长江源头及上、中、下游特点,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引导各地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至2024年5月7日,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与以往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不同之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上海、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云南7个沿长江省(市)开展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督察组既关注长江经济带流域性整体性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共性问题;也注重结合各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资源禀赋、生态安全定位,找准各省(市)突出问题。
上述的一系列举措,前后一脉相承,内在逻辑相通,“流域治理”的系统观念贯穿其中。数据胜于雄辩,10年深化改革,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成绩单十分亮眼——2023年,全国地表水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9.4%,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7%。长江、黄河干流全线水质稳定保持Ⅱ类。全国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总体保持改善趋势。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为美丽中国建设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谋定方向。号角声已经吹响,向着改革“深水区”,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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