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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4年第13期)

更新时间:2024-11-12 10:53 来源:湖州生态环境 作者: 阅读:592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今年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执法,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浙江弘众家具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3月4日,浙江弘众家具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该单位喷塑和发泡工艺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风机未运转,喷塑固化废气和脱模、发泡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2先登高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5月19日,经现场检测,先登高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包漆工序废气排放口臭气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限值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3.8万元。

3吴兴豪强机械设备服务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4月22日,吴兴豪强机械设备服务部在检查中被发现,该单位于湖州市王家漾路卫蓝锂离子电池建设基地使用的柴油打桩设备在施工作业中冒出大量浓烟。经相关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打桩设备排气烟度超过标准限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6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

4雅柏特滤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涉气生产项目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3月11日,雅柏特滤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该单位上胶粘合车间正在生产作业,生产设备粘合机未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组织环保“三同时”验收,即已先期投入生产,现场生产作业时产生的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2024年6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石某某人民币5.65万元。

5个体经营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3月21日,一家个体经营者的物料堆场在检查中被发现,该堆场内露天堆放黄沙,面积约2亩,重量约200吨,石子堆放面积约1亩,重量约12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4年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6湖州红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4月9日,经现场检测,湖州红缨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铝灰渣处理工序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限值标准及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

7湖州盛世华骏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以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2024年3月14日,湖州盛世华骏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该单位防火材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的滤芯脉冲除尘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生产环节产生的大量粉尘颗粒物呈无组织排放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2024年6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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