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助推污染减排和产业转型
【谷腾环保网讯】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区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工作,全国28个省份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污染物为主要标的物,在全域或者部分地市不同程度开展了排污权交易工作,在通过市场手段促进污染减排、助力环境质量改善的探索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试点地区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将污染减排从外生政策压力转化为企业内生经济需求,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排污权交易强化“污染付费、减排获益”的理念,促使排污单位采取更先进工艺技术减少排放,变“要我减排”为“我要减排”。截至2024年6月,全国排污权市场化交易金额约220亿元,其中政府—企业间、企业—企业间交易金额占比分别为65%、35%。
引导稀缺环境资源要素向优势产业、优势区域集中,实现了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比如,福建省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上游的水污染企业、城市建成区的大气污染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实施新上项目排污权倍量交易,有效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流域下游转移。浙江、福建、河北等省份通过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积极盘活现有减排指标或回购富余排污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总量指标需求。截至2024年6月,浙江省累计支持省级千项万亿或“4+1”重大项目超110个。
加强与环境监管等制度协同融合,推动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截至2024年6月,排污权交易推动19个省份约17万家企业开展了初始排污权核定,明确了每家企业的排污总量及监管要求。同时,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与在线监控平台、环境监测、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的衔接,并通过交易的精准计量,助推了排污许可的规范化管理。
探索金融创新,提供增值服务,使排污权成为企业获益的绿色资产。十余个省份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截至2024年6月,浙江累计办理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超950亿元。同时建立企业间排污权租赁机制,盘活企业排污权存量资源,累计租赁2100笔,租赁总金额接近6000万元。
对进一步深化排污权交易提出更高要求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制度,具有灵活性、激励性、长效性等特点,为企业提供了主动减排的激励和长效机制,是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系列文件,从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快推进市场化交易等方面,对进一步深化制度提出了要求;扩大了排污权交易的内涵和外延,将其作为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重要内容。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将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支持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
当前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利用高效能市场化手段推进减污降碳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结合最新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发挥排污权交易在促进治污减排、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制度的适用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的建议
立足生态环境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笔者建议,应从以下4个方面持续深化排污权交易。
加强对各地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关键环节设计的指导。以推进深度减排、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自身市场功能为核心,充分考虑市场与政府、交易范围与环境质量、活跃市场和有效规范的关系,对排污权交易边界、交易形式、政府储备、制度创新给予规范和引导,推动建立制度完善、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推进排污权交易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在管理对象、核算口径、核算方法、平台建设、数据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将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中,逐步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和监管载体的排污权交易体系。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氮等对当前环境质量影响突出的污染因子,开展排污权交易。挥发性有机物是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关键因子,具有排放负荷高、种类复杂、减排空间大、新建项目总量指标需求多等特点,建议根据现有管控基础逐步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助力企业实施深度减排和精细化管理。总氮、总磷是重要湖泊、近岸海域营养化问题的重要污染指标,建议根据流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精准溯源,逐步开展总氮、总磷的农业、生活、工业等多源排污权交易。
推行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的区域排污交易实践,丰富和深化改革探索。鼓励在国家重大战略区域或具有环境共性特征的地区,开展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跨行政区交易,推动环境资源向减排效果最优地区、行业和企业聚集,丰富排污权交易实践。支持长三角地区探索开展跨省域排污权交易,推动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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