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的选址要求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 消费、 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 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固体颗粒、 垃圾、 炉渣、 污泥、 废弃的制品、 破损器皿、 残次品、 动物尸体、 变质食品、 人畜粪便等。有些国家把废酸、 废碱、 废油、 废有机溶剂等高浓度的液体也归为固体废弃物。按其来源不同 ,一般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危险废物等。
1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 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 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总原则。“减量化 ” 是通过适宜
的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容积。“资源化 ” 是指采用工艺技术 ,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与资源。“无害化 ” 是将不能回收利用资源化的固体废物 ,通过物理、 化学等手段进行最终处置 ,使之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 ,不污染周围的自然环境的目的。
处理固体废物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回收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这一过程不改变物质的性能 ,收集起来的如金属、 玻璃、 纸张、塑料等废弃物 ,经处理后可作再生资源利用。二是无害化处理。对不能全部利用或因技术原因暂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 ,进行处理、 处置 ,防治对环境造成污染。
2 处置场厂址选择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G B16889 - 1997),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 水资源保护、 自然保护相一致;
(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在畜居栖点 500m以外;
(3)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
①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② 居民密集居住区;
③ 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④活动的坍塌地带、 断裂带、 地下蕴矿带、 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 (G B18599 - 2001)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向 ,厂界距居民集中区 500m以外;
(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 ,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 ,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应避开断层、 断层破裂带、 溶洞区 ,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禁止选在江河、 湖泊、 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选址的其他要求:
①Ⅰ类处置场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 塌陷区;
②Ⅱ 类处置场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 ,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
小于 1 . 5m;同时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要求需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GB18598 - 2001)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 ,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 农业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文物 (考古 )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供水远景规划区、 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 3000m以上;
(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 800m以外 ,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 ,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7)填埋场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8)填埋场场址应避开地质特殊区、环境敏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9)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
(10)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 ,建造和运行费用低 ,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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