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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电子垃圾的经验

更新时间:2010-12-22 17:59 来源:能源研究与利用 作者: 阅读:3382 网友评论0

1 国外治理电子垃圾的方法

1.1 德国

在欧洲, 最早关注电子垃圾管理的国家是德国[1]。德国于1991 年7 月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规”, 1992 年起草了关于防止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 1996 年德国公布更为系统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

德国在电子垃圾回收方面走在了欧盟的前列, 它利用各市区直属的市政企业对电子垃圾进行回收, 提供网络化服务, 上门为消费者收集废旧电器。德国规定, 在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电器垃圾扔到指定地点, 然后由有关部门统一运走。在柏林等大都市不允许随便扔旧电器, 但只要给指定机构打个电话, 发个文传或电子邮件, 就有专人上门服务, 但居民要根据电器的体积大小交纳10~30 欧元的运输费用。如果居民自己开车将废旧电器送到回收中心则不交任何费用。政府计划在全国设立100 个分检站, 以便把回收的电子垃圾分别送回工厂, 重新加工改造, 形成电子垃圾产业链[2]。德国还在欧盟国家中首先实施了“税收转移”, 对有损环境者增收税赋, 并将这些税收用于环保。

德国环境部发布的一份有关废旧电器免费回收的工作草案, 规定电器制造商必须承担回收利用废旧电器的义务, 并于2005 年8 月起开始实施消费者免费送还废旧电器的规定。草案再次明确电器制造商必须在生产时就考虑到废旧产品的再利用问题, 以尽量减少环境污染。草案同时规定, 待有关规定开始生效后, 消费者可免费将诸如废旧电脑、电视机及电冰箱等家用电器送交社区回收点, 由电器制造商统一处理。目前, 不少消费者为处理废旧电器必须向回收商支付一定费用。德国此举为欧盟最终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一个准则。欧盟有关部门早在 2002 年底就已经决定, 要求欧盟境内的电器制造商回收各类废旧电器, 并在电器生产过程中更严格地限制使用特定的有毒原材料, 以减少当前日益严重的电子垃圾污染。

德国此举的意义在于减少污染, 节约能源。此外, 德国环保政策中最重要的“谁污染, 谁负责”原则也是治理电子垃圾的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 制造商负有主要责任, 另外进口商、消费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3]。

1.2 日本

1990 年以来, 日本环境政策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和再生处理方面, 围绕这一主题, 制定并颁布实施了7 部相关的法律, 这些法规成为后来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础。首先是1991 年, 日本修订《废弃物处理法》和颁布《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 明确地对家电生产企业提出了加强再生性设计, 也提出了在外观上加注再生标识的要求。日本 2000 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家用电器回收法》强制规定家电生产厂必须承担家电回收的责任。

早期, 日本对废旧电脑的处理是采用粉碎后用磁铁筛选出一部分金属、然后再掩埋的方式, 这样不仅使掩埋场地日益难觅, 还对环境造成污染, 危害公众健康。日本1996 年制定《家电回收利用法》(2001 年开始实施), 该法贯彻“谁扔垃圾谁付钱”的原则, 规定市民应负担回收处理费用。从2001 年4 月起就开始实施《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该法中规定生产厂家有义务回收废旧电脑并将其进行再商品化或再生资源化处理。

近几年, 日本的废旧电脑每年有200~300 万台, 2005 年以后, 每年有500 万台电脑要废弃。目前日本已经有2 000 个上门服务的废旧电脑收集点和 400 多个厂商服务站点, 再生制造厂38 家(分离和再造两类)。这些再生厂, 将把从家电中拆解出来的废旧零部件全部转化为再生资源, 即转化为玻璃、塑料、铜、铝、铁等, 总的回收利用率达57%以上。一部家用空调机回收的铝可以制作成190 个易拉罐。分离出来的不同比重的塑料, 可用比重法在水中进行分解, 以还原成不同性质的塑料; 用过的水经处理后再循环使用。另外, 消费者丢弃一台废旧电器, 要支付2 700~4 600 日元的费用, 违反规定的将受到重罚。

1.3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国, 同时也是电子垃圾的最大制造国。据分析, 2000 年美国约有2 000 万台电脑被废弃, 其中仅有10%的废旧电脑被回收利用, 其余大多数被堆放在家庭和公司的仓库里。美国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 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 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4]。如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 通过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收取填埋和焚烧税使本来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 从而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马萨诸塞州则禁止私人向填埋场或焚烧炉扔弃电脑显示器、电视机和其它电子产品。

美国对电子垃圾的早期处理方法是掩埋和焚烧成为环境的潜在威胁。近年来, 美国开始禁止填埋废旧电脑等电子垃圾。美国联邦环保总署把废旧电脑定为“有广泛毒害的废料”, 要求各州在两年内对其进行管制。2003 年, IBM、惠普、柯达等电脑及电子生产商开始回收其电子产品。惠普公司已建立惠普产品回收利用解决方案工厂, 处理其废旧电子设备。美国电脑生产商、地方政府和环保人士已经达成一项协议, 准备建立覆盖全美的废旧电脑回收网络。美国已建立了几个废旧电脑回收中心, 将废旧电脑回收利用, 其处理过程首先是整机或部件的再利用, 然后对不可用部件进行分拆, 塑料、金属、玻璃分门别类, 最后进行熔炼。美国对电脑专用塑料具有处理能力的回收中心不多, 能处理电脑显示器的专业公司只有几家, 能处理印刷电路板上金属的厂家也屈指可数。由于其处理成本极为昂贵, 这些专业公司大多没有扩展规模的积极性。美国1t 毒废物的处理费高达400 美元以上, 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因环境标准低, 危险废物的处理费仅为美国的1/10。于是就把大批废旧电脑以配件的名义越境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在那里进行拆毁和处理, 给那里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我们国家也是受害国之一。美国加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在美国首开先河的提案, 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 必须交纳每件10 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 旨在为环保提供额外资金。加州参议院2005 年6 月4 日批准了一项法案, 这项法案将向高科技公司施加压力, 要求他们关注回收过时的计算机和相关设备, 企业可以建立由州批准的回收计划并提供资金, 企业还可以向州政府付钱, 由州政府代办[5]。

在美国, 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正在试验之中。美国政府、公益团体、零售商、制造商和回收商在全美各地开展数百项回收计划, 消费者有时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1.4 其他欧盟国家

目前, 欧盟每个公民每年平均产生17~20 kg 电子和电器垃圾, 而且这个数字每年还以3%~5%的速度递增, 如果不采取措施, 将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

欧盟早在1993 年就提出了“制造商责任制”, 由制造商负责废旧电脑回收解体处理, 制定了相关法律, 保证制造商对电脑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 并要求他们将回收电脑及配件的费用加到产品成本中[6]。 1998 年7 月颁布了“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法”, 要求厂家对其产品在每个环节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负责, 相关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费用也由厂家承担。欧盟有关部门在2002 年底决定, 要求欧盟境内的电器制造商回收各类废旧电器, 并在电器生产过程中更严格地限制使用特定的有毒原材料, 以减少当前日益严重的电子垃圾污染。

2004 年8 月13 日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正式出台, 并于2005 年8 月13 日正式实施。《电子垃圾处理法》的出台是依据2002 年欧盟的两个指令完成的, 这两个指令分别是《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WEEE 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 年8 月13 日以后, 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气和电子产品, 并在2005 年8 月13 日后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 ROHS 指令则要求, 2006 年7 月1 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澳联苯和多澳联苯醚等6 种有害物质。根据欧盟官方公告的指令附件, 两个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10 大类、近20 万种: 大型家用电器类、小型家用电器类、IT 和通信设备、消费产品类、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玩具休闲及体育设备类、医疗设备类、监控仪器类、自动售货机类。这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信息产品。

瑞典的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担, 挪威、荷兰、瑞士和意大利等国政府也已要求电子设备制造商负责回收电子垃圾。法国更强调全社会共同尽责, 规定每人每年要回收4 kg 电子垃圾。芬兰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的数量在10 万t 左右, 2001 年2 月芬兰在电子城奥鲁市建成电子垃圾处理工厂, 每年可以处理电子垃圾1 500~2 000 t, 由于建有良好的环保处理系统, 工厂不会给地下水源和空气造成污染。

2 启示与思考

2.1 电子垃圾问题在资源短缺国家尤其得到重视

资源高度稀缺的日本已将循环经济作为基本国策, 并不断加强和深化, 目前已走在世界的前列, 而一些资源大国、石油富国对此重视不够[7]。

2.2 立法是根本保障

多数发达国家都是以法律作为重要的手段来处理日益突出的电子垃圾问题的。德国先后颁布了《电子废弃物法规》和《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 日本也专门颁布了《家用电器再循环法》等法律法规; 美国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 以及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正式出台实施。由此可见, 立法是规范电子垃圾的根本保障。

2.3 市场化运作是有力手段

欧盟发布的WEEE 和ROHS 两项指令对进口电子产品规定, 每向欧盟出口一台彩电或者一部手机将征收所谓的回收费(约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 左右), 含有铅、汞等6 种有害物质的电子产品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这实质是一种以经济为杠杆建立绿色壁垒的市场运作手段。

日本从2001 年4 月起开始实施《家用电器回收法》。一方面, 强迫制造商回收旧电器, 另一方面则要消费者承担大部分的回收循环费。而其他发达国家也通过价格调节, 引导电子产品厂商、进口商及消费者进行绿色设计、进口和消费,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 对环境不友好的企业征收环境税。

2.4 “生产者责任制”是基本原则

针对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 欧美实施了比较完善的法规管理, 其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一项主要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 而且可激励生产者减少原材料特别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使用更多的易于循环利用的材料。

因此, 我国应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出台电子产品的立法标准及回收管理办法, 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渠道并实现对其循环利用, 从而减少废弃物和节约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达到这个目的, 笔者提出为我国电子垃圾立法的要以循环经济为理论依据, 对电子垃圾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参考文献:

[ 1] 温俊明.国内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进展与对策[ J] .科技通报, 2004, (2): 10.

[ 2] 吴峰, 国外电子废弃物的环境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初探 [ J] .中国环保产业, 2001, (2): 15.

[ 3] 诸大建, 杨永华, 等.循环经济理念的电子垃圾全过程治理研究[ J]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2006, (6): 50.

[ 4] 何阳葵.电子垃圾必须走循环经济之路[ J] .同济学报(社科版), 2004, (5): 30.

[ 5] 查建宁.电子废弃物的环境污染及防治对策[ J] .沿海环境, 2002, (11): 26.

[ 6] 杨永华.新古典框架下的循环经济研究[ J] .西华大学学报 (社科版), 2006, (5): 20.

[ 7] 杨永华.资源生产率视角的能源使用与环境质量关系模型研究[ J] .中国能源, 2007, (1): 3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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