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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为何敢于污染中国

更新时间:2008-01-17 10:19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毛颖颖 阅读:1109 网友评论0

        如果不是超标排污的成都生产线迫于多方压力全部被停,如果生产的不是公众熟悉的方便面产品,很难想象今麦郎总裁近日会亲自赶到北京沟通治污问题。而前几天与今麦郎同时被国家环保总局披露,一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另外两家跨国公司——欧诺法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反应。

  用中国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的话来说,在他们汇集的中国水污染地图与空气污染地图上,被环保部门公开批评过的跨国公司已近300家之多,但不少跨国公司对上黑榜全无惧色,不但不对公众做出解释,也不对其子公司环境违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为何在本国爱惜羽毛的跨国公司,到了中国就成了污染大户?

  以今麦郎(前身为“华龙日清”)为例,其实早在2006年、2007年中国水污染地图上,该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就已悉数入选,其合资方日本日清公司的两家独资厂也名列其间,可谓是“问题严重、曝光充分”的反面教材。但据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环境保护局去年9月披露的数据,出现污染问题的今麦郎宝鸡公司收到的罚单是:“追缴2005年、2006年排污费,处以罚款2万元”,而今麦郎集团的网站显示,仅2004年,该集团销售收入就高达63亿元。算算这笔账,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今麦郎成都公司敢在污水超标排放、环保设施尚未验收的情况下强行投入生产,这一天的利润恐怕足以抵消若干个2万元。如果不是因为日前被迫停产,今麦郎多半还是不为所动,明年照样上黑名单。

  再搜索一下环保总局手里的罚单:据《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事故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罚款上限20万元。不要说与跨国公司本国动辄千万元、上亿元的污染罚款相比,就是在中国本土而言,违法成本也远比守法成本“划算”。与其说是今麦郎们“国内一套、国外一套”,用双重标准对待污染问题,还不如说是我们自己的标准过低、处罚太轻。

  近日还有一条消息,就是韩国冷库爆炸事件后,遇难中国公民的家属将得到人均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的赔偿金,这一数字高出我国赔偿标准10倍有余,结果引发了民众“死就死在韩国”的非理性情绪。但实际上,这样悬殊的标准绝不是一例两例,如洪洞矿难中的遇难家属获得20万元赔偿金,仅相当于一个美国遇难矿工赔偿金的1/37.5。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环境污染事故的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罚款金额只有100万元。而同年美孚石油公司为19年前的油轮原油泄漏事件追交的罚款就达9200万美元(已于1991年支付了调解费9亿美元)。

  虽然各国国情各异,发展程度有高有低,违法成本之间存在差距,但过于悬殊的差距将惩罚变成了鼓励,把违法成本转化为了暴利,结果转移污染、利用廉价伤害权甚至成了某些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

  正所谓“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为了发展对本土企业手下留情,却让跨国公司抓住了“中国企业比我们还差”的把柄。为了投资为跨国公司提供“超国民待遇”,结果让这些在其本国内安分守己的洋企业污染起中国来毫无顾忌。多方面的违法成本过低,让跨国公司蜂拥而至,带走了廉价的产品和丰厚的利润,却留下了被污染的环境和纸面上的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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