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促进淀粉工业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和预处理标准,同时提出了为达到本标准须采取的监测方法。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日期代替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新(改、扩)建淀粉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现有淀粉企业自2008年7月1日之前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和其他农作物为原料生产淀粉、变性淀粉和淀粉糖,以淀粉为原料生产变性淀粉、淀粉糖和淀粉制品的淀粉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谷物、薯类和其他农作物为原料进行淀粉生产,其最终产品为味精、柠檬酸、制药的企业,其水污染物排放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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