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更新时间:2008-12-1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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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
1、引用标准
2、技术内容
生产规模按年生产万吨实物量(设计能力)划分,见表1。
3、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3.1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3.2,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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