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发酵酒精和白酒生产企业水污染控制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发酵酒精工业
指以谷物、薯类或糖蜜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食用酒精、工业酒精、变性燃料乙醇的工业。
3.2 白酒工业
指以粮谷、薯类或代用品等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白酒和用食用酒精勾兑成白酒的工业。
3.3 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每生产一吨酒精或白酒,直接由生产工艺排出的污染物量,以 kg/t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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