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法规越来越严格
更新时间:2009-03-1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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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对海洋环境保护日益重视,船舶污水的排放要求也日益严格。
1)生活污水
2006年4月IMO在BLG10会议上已就2003年9月27日生效的IMO73/78附则Ⅳ进行修改,预计将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正式实施。修改后生活污水排放指标将大大提高,见表2。
2)舱底油污水
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IMOMEPC107(49)代替原来的IMOMEPC60(33)。与MEPC60(33)相比,MEPC107(49)增加了对含乳化油“C”液的试验要求。
3)压舱水
IMO关于压舱水排放的公约将于2008年正式生效,届时船舶压舱水的排放必须按照公约规定执行。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海洋环境不受污染,纷纷制订了高于]MO公约的地方法规,比如2000年我国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制订的各自国家法规,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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