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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责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路径

更新时间:2014-02-27 07:37 来源:第一论文 作者: 阅读:1918 网友评论0

一、前言

全球气候问题已引起世界的高度关注,以二氧化碳为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是气候变暖的症结所在。加强对碳排放问题的研究无疑是当今理论界、实践界重要而有意义的命题和任务。对于此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碳排放数量的核算,而很少涉及有关碳排放责任的理论界定问题。尽管研究碳排放的现有理论与实践,如生命周期评价理论、扩大生产者责任政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背后都隐含着碳排放责任的不同界定。

明确碳排放责任,至为重要。微观上,产品低碳化必然意味着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即环境成本体现在产品的价格中,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还是生产者承担、怎样承担,这便涉及责任界定的问题;[1]中观上,产业链条中各个产业互为上下游,共同完成国内外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各生产环节都伴随碳排放的发生。如何界定整个供需链条的碳排放责任,成为产业承担减排责任和进行绿色升级的关键;[2]宏观上,国际间以碳减排为主要内容的温室气体减排合作,已成为各国的重要课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仅关系到各国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的重大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各国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影响相应的国家地位与子孙后代的长期福利。

二、碳排放责任界定的三种理论

为了介绍各种碳排放责任界定理论,我们引入生活中一个较为普通的为满足消费而进行生产的例子:消费者消费一种玻璃器皿盛放的食品。满足此消费行为的整个链条涉及以下几个环节:食品的消费,食品的制造,玻璃器皿的制造,玻璃的制造以及最上游的采砂过程。各环节都留下了碳的足迹。对不同环节足迹的不同核算,体现了各个碳排放责任理论的不同。[3]

(一)生产者责任

生产者承担碳排放责任的基本逻辑是:受益原则,即谁直接受益于产生排放的生产活动,谁就应该承担排放责任。因此,工业生产的环境影响、碳排放责任都归咎于生产者。在能源的消费、污染的排放等核算方面的统计工作中,环境影响被视为工业生产过程的必然结果,而表面上主导工业生产过程的生产者理应承担污染责任和排放责任。实践中,小到一个公司的环境污染报告清单,大到一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清单(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制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就是基于产品生产国负责而制定的,无不反映了生产者责任原则。[4]

生产者承担碳排放责任的基本操作,如表1所示:

表的第一行是为了完成此消费行为而涉及的整个供需链的五个部分,第二行是单个生产过程中碳排放的数量,三到六行为碳足迹的报告,含义为此消费行为截止到供需链的这个环节总共产生的碳排放。完全生产者责任体现在最后一列的两个数字:消费碳排放为0,消费碳足迹与食品制造碳足迹相等为4.4。整个供需链条的碳排放为各个生产阶段的生产者来负责,消费者并不承担责任。

基于生产者责任理论的实践运用就是扩大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政策。EPR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向下延伸到产品消费后的阶段,包括将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由地方政府转移至生产者,向上延伸鼓励生产者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设计。[5]作为一项环境规制政策,EPR制度安排旨在使产品废弃物处置的社会成本(生产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生产者的成本,由生产者各自承担自己产品的回收责任。这有效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成本的公共物品性质,即难以通过市场转化为内部成本的外部不经济性。从合理性上说,符合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但EPR将建设回收体系的沉重负担交给了生产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即使是企业联合建立共用回收体系,如成熟的英德模式,其高昂的运行成本和较低的运行效率也一直备受争议。

(二)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承担碳排放责任的基本逻辑是:人类消费的物品主要来自生态环境,消费行为本身是在环境中进行,个体消费是生态经济大系统中能量转换与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原材料和能源在生产和消费后,一部分可以通过再循环重新投入生产和消费,但最终是以废弃物形式返回环境系统。因而,人类的消费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人类消费在整体上构成了经济系统对生态系统能量与物质的最大消耗。也即,需求是供给的动力,消费才是生产的源泉,最终消费是造成环境压力维持在高水平而且还在不断增加的本源所在。

消费者承担碳排放责任的基本思路如表2所示:

表1与表2的区别在于碳足迹报告部分,其他都为0,唯独消费账户为最终的4.4,这体现了完全的消费者责任。

实践中,生命周期评价理论(Life Cycle Assessment,简称为LCA)①就是以完全的消费者责任为假定前提的,分析立足点是供需链条最末端的消费者,认为生产者减少环境影响的竞争性技术选择都是为了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因此所有生产过程产生的影响都可以累积到消费者身上。为避免重复核算,LCA只在最终消费者身上进行所有的碳排放核算。实践中,全球生态足迹网络的国家足迹账户(National Footprint Accounts,NFA)采用完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只计算最终消费的碳足迹,体现的就是消费者责任(www.footprintstandards.org)。[6]消费者责任的弊端很显然,就是将对生产过程及碳排放过程拥有直接控制力的生产者从碳排放责任中解放了出来,必将产生生产者为追逐利润而肆无忌惮的使用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激励扭曲。

(三)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的基本逻辑是: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和结果对环境直接造成了影响,而消费者对商品的消费需求才是这一污染性行为之所以发生的始作俑者。也就是说,在任何商品生产及产生环境影响的过程中,总有生产者与消费者、需求者与供给者双方的影子。因此,责任共担才真正符合风险、收益对等的原则。

Gallego和Lenzen(2005)[7]设计了一种五五共担模式,其思路如表3:

第一生产环节只承担本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的一半,剩下的50%进入下一环节。中间环节承担的份额为上游传递下来的50%与本环节排放的总和的一半,如玻璃制造环节承担的是采砂的一半(2单位)与自有排放(0.2单位)的和(2.2单位)的一半:1.1单位,剩余1.1单位传递给下游玻璃器皿制造环节。

相对于消费者、生产者责任,共同责任强调:(1)供需链中的每个环节都受上游供给者、下游需求者的影响,所有参与者都有对话的必要,兼顾了消费者和生产者对环境的负面作用,生产者在解决碳排放责任的问

题上不再是孤立的,这与完全生产者责任的逻辑不同;(2)碳足迹的捕捉及碳排放责任的界定涉及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提供了必要的激励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能够对话,以共同改善消费商品的属性,这又与完全消费者责任的逻辑不同;(3)更重要的是,不存在碳排放责任的重复核算,一国所有地区、所有企业、部门的碳足迹之和与国家足迹账户中的数据一致。[8]

三、共担责任模式

整个供需链条的所有参与者(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应承担环境影响的责任,已无异议,关键是如何设计一个合理、可行而有效的共担责任模式。Gallego and Lenzen(2005)[7]五五共担模式是不是合理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弊端在于,中间环节的个数会影响责任的分配。例如,在食品制造与消费环节之间加入一个食品代理商的环节,为简化,假定此环节没有任何碳排放产生,即整个供需链条的总排放数据不变。大家会发现,最终消费环节承担的碳排放责任不再是0.35,而是一半:0.175。也即,此种共担责任模式的结果会受制于环节,而造成责任的不唯一性和不稳定性,这就产生了改变中间环节以改变责任的激励扭曲,从而为责任的逃避提供了可能。怎样才能克服Gallego and Lenzen(2005)[7]模式的弊端呢?

(一)共担责任模式

我们提出一个共担责任模式,其思路是将责任分担比例与某一数量表征挂钩,而此数量表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反映对生产过程以及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控制力;二是要独立于供需链条的环节划分。这个数量表征就是增加值(VA)占净产出(NO)的比例,其思路如下表4:

表中的第一行是各环节产生的增加值;第二行是各环节新产生的净产出;第三行是本环节承担的碳排放责任比例——增加值占净产出的比例;第四行是本环节传递到下一环节的碳排放责任比例(1-);第五行是各环节的碳排放数量;第六行是从上游环节传递下来的碳排放量;第七行是本环节应该承担的碳排放数量,为五六行之和乘以第三行的结果,第七行则是传递的碳排放量,为五六行之和乘以第四行的结果;第八行为每环节承担的碳排放占整个供需链条总碳排放的比例,是自担碳排放(第六行)与总碳排放(第四行总和)的比值。

(二)理论与实践的可行与局限

增加值占净产出的比例,是分配碳排放责任的合理、可行而有效的指标。首先是合理性,增加值反映生产活动新增加的价值和转移价值,可以比较确切地反映生产的规模、速度和效益,从而反映了各环节对生产过程以及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控制能力。生产部门的目的就是创造增加值,所有的生产活动和由此产生的环境影响都源于此。因此,按照增加值占净产出的比例分担碳排放责任是合理的。其次是可行性,生产部门创造增加值的活动以税收的形式得以被第三方——政府监管,按照此比例分担碳排放责任是可行地。至于有效性,可以验证,此方法有效地解决责任结果受制于环节整合和分拆的影响,分担比例是唯一的、稳定的。

实践中考虑环境成本的内部化时,政府可以对各环节征收碳税。征收的依据就是表四中第八行的承担碳排放比例。表中的数据显示,生产各环节:采砂、玻璃制造、玻璃器皿制造、食品制造,分别承担环境成本的45.5%、25.0%、16.4%和2.4%,累计承担碳税的89.3%。消费环节承担剩余碳税的10.7%,可以反映在商品的最终消费价格中。依此类推,在中观的产业层面,各个产业按照在产业链条中创造的增加值比例来承担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合理的碳排放责任约束下探索本产业的绿色升级和改造。

以上两个层面都是在一个国家内部进行,第三方——政府的存在,保证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实施和执行。但在宏观的国际层面,虽然着眼于比较优势的各国产业布局都是全球经济供需链条的一环,与以上两个层面无异,但麻烦的是没有权威的第三方——“政府”的存在,来保证各国忠实的按照增加值比例原则来承担全球环境成本。[9]2009年被喻为“拯救人类的最后一次机会”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没有达成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就是一个明证。

(三)进一步的制度安排

进一步讲,要使责任共担成为硬约束,除了要设置一个反映生产控制力、环境控制力的合理、可行并有效的模式之外,再向前的逻辑步骤就是植入法律义务或产权的制度安排。实践中,生产者之所以没有动力或者不被要求去做减少影响的行动,是因为生产者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上下游没有产权。而消费者要想加入到对话中必须获得必要的信息,这就产生了交易成本。如果法律界定这一产权,交易成本便可避免,对话便可进行,责任的共同承担便会实现。Cerin(2006)[10]也认为,将资源产权赋予最有效率的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整体效率的环节是必要的。这就意味着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这一有效环节的确认和选择。实践中,国际贸易上出现的碳关税就是典型的例子。碳关税表面上是根据“污染者付费”的生产者责任原则而设置的,其法理逻辑是边境调节税,而非真的关税。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下游消费者(进口高碳商品的发达国家)依据产权所有(进口的商品应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向上游生产者(生产出口高碳商品的发展中国家)的追责行为。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9年6月25日共同出台的一份题为《贸易与气候变化》的报告中,措辞谨慎地认为碳关税符合WTO规则。[11]

四、结论

综上,通过一个微观实例的研究,我们比较分析了生产者责任、消费者责任和共同责任三种碳排放责任界定理论的不同。共担责任模式最为合理,已无异议,关键是如何分配责任。文中提出了一个合理、可行且有效的共担责任模式,那就是依据增加值占净产出的比例来分配碳排放责任。从经济角度来讲,可以有效地解决微观上环境成本内部化、中观上各产业间碳排放责任的界定和宏观上国际间碳减排的合作依据等问题。当然,要想使共担责任成为硬约束,再进一步的措施应是植入法律义务或产权。这一制度安排与第三方政府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证共担责任模式在微观商品和中观产业层面的实施和执行。至于宏观国际层面,第三方的缺位与有约束力的合作框架的难产,都使国际碳减排合作面临着操作上的巨大困难。

注释:

①1990年国际环境毒理学和化学学会(SETAC)首次系统地提出了生命周期评价概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对生命周期评价展开了研究,并且将生命周期评价纳入了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中。生命周期评价(LCA)的本质是对产品、工艺及活动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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