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出台暂行办法 河流污染超标要交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4-06-21 19:31
来源:OFweek节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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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菏泽市出台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以县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平均浓度较目标值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建立有效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为原则。以每升水为单位,化学需氧量若超过30毫克,超出部分每毫克要交2万元,氨氮若超过1.5毫克,超出部分每毫克要交30万,反之则奖励相应的奖金。
菏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确保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客观公正。
县区水质考核目标值为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即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污染物浓度以毫克/升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化学需氧量2万元/毫克/升,氨氮30万元/毫克/升。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为:县区补偿金额度=(30-本年考核季度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2万+(1.5-本年考核季度氨氮平均浓度)×30万。打比方,一个县区河流出境断面中化学需氧量为20毫克/升、氨氮为1毫克/升,那么这个县区的补偿金为(30-20)×2万+(1.5-1)×30万=45万。也就是说县区河流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与氨氮平均浓度这两个指标越低,县区获得的奖金也就越多。反之,若是指标越高,上交的补偿金也就越多。
市对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对县区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市级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专项用于补偿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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