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治理要须让污染责任人感到切肤之痛
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逐步落实,配套法规政策不断健全,执法和监督工作不断加强,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重点领域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从检查情况看,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实施一年,成绩有目共睹,但缺陷同样有目共睹,其中,大量没有得到查处的大气污染案件显得格外突兀——2013年,环境保护部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案件中大气污染类仅占12%。换言之,超过80%的大气污染案件并未得到应有的查处。由此也不难看出,“史上最严”行动计划所面临的,是一系列“史上最严”的现实挑战。
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少地方都不惜破坏环境谋发展。甚至还有先污染再治理的思想。有些污染还难以查清责任人。比如备受关注的雾霾天,至今仍难确认工业污染、城市建设、汽车污染、冬季供暖等各占据多少比例,这为追究责任造成了困难。
大气污染难以问责的关键还在于,某些地方政府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政府为谋利快速扩张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导致产能严重过剩;一些地方则存在人情执法、以罚代管等问题,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政府的治污懈怠几乎令环境污染在所难免。
对政府部门来说,环境无疑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当前环保的最大困境是,虽然各项制度规定细致入微,但大气状况仍在悄无声息地恶化。究其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基于控制污染总量的法律约束。扭转这样的局面,不仅需要控制单个污染源,更应从宏观决策层面控制污染总量,将环境质量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不仅有利于明确分工、统一部署,同时也是政府责任的一种具体体现。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制度的生命力都在于执行,以“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遇冷为镜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想发挥出预期威力,首先就应该明确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谁来进行监督、如何进行追究、怎样进行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只是一方面,明确相应的领导责任以及调整干部考核体系,显然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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