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在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产生固体、液体、气载三种放射性废物,他们的收集与 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首先射性废物管理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①注意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②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收集和处理;
③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即废物的最小量化。
核医学实践的良好计划,包括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射线的种类、活度等选择,考虑操作的数量和制备的材料、污染的风险性等良好工作程序,都将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
在放射性废物产生的地方,应当备有各种收集容器,分别分类存放,容器必须适合目的(体积、屏蔽、防渗漏)要求。并在标明核素名称、物理性状、活度和外照射剂量率。
由于核医学实践中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多数小于一周,因此可以把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后放在特定的容器里衰变,直至达到规定的豁免水平。不同性质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处理
首先应按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和毒性分开收集废物于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的污物桶内,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放置地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注意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特殊贮存室,其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最后处理废物,一般根据规定,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2µCi)的医用废物或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注意:
1、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2、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对于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且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尸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对于含有较高放射性的尸体应及时焚化,收集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含有放射性的人尸体也应灰化后深埋。
放射性废液的收集与处理
由于核医学实践过程中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均为短半衰期的核素,因此放射性废液可以集中收集并等待其自身衰变完后,再按普通液体进行处理。
我科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须要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对于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要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ALImin是放射性工作人员对核素的年摄入量最低 限制,液体废物入下水道,每种场合不超过100MB q(2.7mCi ),并用足够的水冲洗,要使用特制的污水槽进行排放并竖立标志,告知这里允许液体废物处置。如99TC、131I、153Sm、89Sr 等核素分离后贮存衰变一段时间后,即可到规定的豁免水平。
对职业性的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通过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也要低于GB18871-2002所规定的剂量限值,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放射性核素的排放。
对患者的放射性排泄物收集与处理要有足够的重视: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通过医院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因为我科没有专业化病房,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没有办法对患者统一管理,所以只有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性药物(131I、32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最后将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后,作一般废物处理。注意收集含131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以及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收集。
气载废物的处理:
对于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其它放射性核素开放操作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备,最好在独立的通风系统中加置放射性气溶胶吸收过滤装置,以减少排泄。
用于设备质控的密封源的处理:
用于诊断核医学的钴-57泛源,解剖标记等,以及用于检查活度计的钴-57、铯-137及其它标定源应运送到批准的废物处理机构处理或回交给生产销售商。
建立建全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核素及放射性药物的生产与使用单位应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并必须在作业时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必须设废物存贮登记卡记录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并存档备案;有防止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对于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应运送到批准的废物处理机构处理,并存档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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