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汞污染管理手段评述
通过立法加强对汞排放和汞污染的控制很多国家都通过了管理和控制汞排放、限制汞使用和暴露的立法。一般来说,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的国家立法由一个以上的法律或者“伞状”法律体系组成,由特定的管理部门来执行。由于汞污染的特点,很少有能够覆盖整个包括汞在内的化学品管理的单个法律,通常是包括几个分开的立法,由分开的部门来执行。比如美国汞污染控制就涉及多个法案。
其中的《清洁水法案》在排放许可系统的基础上确定不同行业基于技术标准的汞排放量,各产业部门据此被分配给一个特定的汞排放量。《清洁大气法案和资源保存法案》对含汞产品和废物制定了特定的分类和处理要求。《含汞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案》禁止某类电池的销售,并实施产品标签制度,鼓励自愿收集、循环使用或者适当处理旧的可充电电池。这些立法不仅推动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而且为其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而针对汞污染控制,加拿大既有联邦法规,也有省级和地区级的污水、饮用水和工业源排放的立法、法规和指南。
丹麦主要通过两个法案来控制汞污染:《环境保护法案》(1974)控制排向大气、水体、土壤的会对人类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和产品法案》(1980)则加大对化学品的销售、消费和处理的规章管制的力度。目的是避免化学物质对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以及促进清洁技术的使用;德国则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案》来制定技术导则中预防工业向大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日本的《水供给法》和《水污染控制法》规定水中的总汞浓度标准和汞排放标准。《食物卫生法》中规定鱼和甲壳类动物的汞含量标准。另外,还有很多针对金属开采和生产的环境立法和法规,控制点源向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而韩国的基本环境政策法案、大气质量保护法案、水质量保护法案、饮用水管理法案、地下水法案、废物管理法案、食物法案、工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等都涉及汞的控制和管理。
设立协同管理机构、强调全过程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多部门参与并分工负责。美国通过国家环保局和其他部门的共同协作来控制汞污染。环保局主要致力于制定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标准,通过制定污染源的排放标准或者环境介质的环境标准来控制污染源的汞排放,管理汞排放造成的风险。美国食物和药品管理局则管理化妆品、食品和牙科产品当中的汞,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管理工作环境中的汞暴露;芬兰政府通过和化学品咨询委员会的合作来监督各部门和商业之间的合作,环境部门则和其他不同组织和部门合作监督化学品(包括汞)的使用。而芬兰环境协会(SYKE)负责对防污产品、杀粘菌剂和木材防腐剂进行授权,芬兰环境协会和国家产品福利和健康控制机构共同管理生物灭杀剂,安全技术部门则和市政部门一起,对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和储存进行核准,农药则由种植产品监测中心来授权;丹麦对化学品管理的整个职责由环境和能源部门的下属单位——丹麦环境保护局负责,并由其他很多部门共同对化学品进行管理,比如劳动力部门负责化学品在工作环境中的使用,食物、农业和渔业部门管理食物当中的化学品,而地方政府和县政府负责监督各企业向大气和水体排放的化学品。
依据汞的生命周期设计实施管理和控制措施。汞管理手段和控制措施主要是通过源清单建立,将汞纳入到化学品管理体系中,为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并进而通过四大类措施对汞进行控制和管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汞向环境排放的源头行动和管理以及其他标准、行动和项目等。
建立管理和政策体系控制目标
国家层面的汞污染控制目标,一般是减少汞向各种环境介质的排放,这种控制目标又通过各个部门的部门减排目标来实现。
源清单建立与管理
汞作为一种有毒化学品,通常被纳入化学品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化学品管理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是污染物源清单管理。目前有些国家已建立起收集和完善有毒化学品流通数据的系统,该系统不仅追踪工业设备的环境绩效和政府项目及政策的有效性,而且刺激工业部门开展减少排放和销售有毒化学品的自愿行动。美国通过毒物排放清单(TRI)管理,汞及其化合物排放从2000年的4500千克减少到每年5千克。同时,政府对排向大气、水、土壤、越境转移处理、越境循环或者就地循环使用的汞及其化合物有了更加全面的掌握。澳大利亚的国家污染物清单基于预测技术和排放到环境中的化学品的类型和总量来推测污染物清单,它提供给社区、行业和地方政府获得具有一致性和可靠性的相关信息的一种途径。加拿大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清单(NPRI)也是类似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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