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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首例噪声扰民案审结

更新时间:2023-02-24 11:11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韩东良 张昊 阅读:3441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楼下汽车美容店噪声难绝,楼上住户不堪其扰诉诸法院。日前,江苏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了连云港市首例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家住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的周大爷自从2020年3月,其住处楼下开了一间汽车美容店后,汽车美容店每天发出的“咚咚咚”敲打声就吵得他心烦意乱。后虽经交涉,噪声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周大爷一纸诉状将汽车美容店送上了法庭。

原告周某某的住宅位于被告连云港市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的正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被告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经营范围包括机动车修理和养护、洗车服务,店内有洗车、修车所用的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运行,未采取相关降噪措施。经检测,被告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原告多次协商、投诉,但被告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降噪。原告认为,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被告汽车美容店立刻停止噪声污染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医疗费用。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经营洗车、保养、修理车辆等业务,使用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噪声。作为排放噪声的经营者,被告应当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采取优化布局等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而被告却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经现场调查,汽车美容店产生的噪声在原告居住房屋内可以清晰地听到嗡嗡声或咯噔咯噔声,已经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噪声污染,法院判决灌云县某汽车美容店限期内采取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1.卧室,等效声级符合表2中噪声敏感建筑声环境2类功能区A类房间标准限值昼间45dB(A)、夜间35dB( A ),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执行表3中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2类功能区A类房间标准限值;2.其他房间,等效声级符合表2中噪声敏感建筑声环境2类功能区B类房间标准限值昼间50dB(A)、夜间40dB(A),噪声倍频带声压级执行表3中噪声敏感建筑物声环境2类功能区B类房间标准限值),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根据新颁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超标排放不再是构成噪声污染的必要条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声扰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实地调查,被告汽车美容店清洗车辆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被告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为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法院在判决中释明被告可采取的降噪措施,例如通过优化布局、安装隔音、消音装置、更换低噪声设备等方式方法,还原告住宅安宁,从而使司法裁判更好地与社会共识相契合,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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