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山东省烟台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水质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所有农村村庄饮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全面掌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质、水源保护等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成因和潜在环境风险,有针对性提出水质改善方案,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
《意见》要求,建立农村饮水水质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电镀、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和污染源,加强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县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隐患,建立风险源名录。参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县或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强化水质检测和监测,日供水1千吨以上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要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监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做好日常检测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对于超标指标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根据《意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政府(管委)对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负总责,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奖惩措施,从现在开始至2018年底,每季度督导一次,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2016年各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要达到80%,2017年达到85%,2018年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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