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有哪些环保功效?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目前尽管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鼓励规定,投保此项保险的企业却为数不多。
为何环境责任保险在很多试点城市遇到阻力?笔者认为,很大程度归结于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问题。一方面,环境相关立法对于企业污染的惩处方式和惩罚力度震慑力不足,导致企业认为自身无需通过保险来分散其环境责任风险,投保意愿十分淡薄。另一方面,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是新兴的保险产品,没有历史数据及经验可供参考,事故的发生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概率较低,这使得未投保的企业难以看到环境责任保险在其它已投保企业上的实质性作用。
实际上,上述环境责任保险遇冷的两方面原因都源于企业只关注保险产品的理赔功能,即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进行赔偿的功能,而忽略保险在事故前以及事中和事后的防损减损功能。
环境责任保险的防损减损功能就是其环境保护的功能,这些功能主要体现在事故前、事故中以及事故后3个环节中。
事故前,在核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污染风险鉴定,考察引发污染事故的潜在因素。承保后,对企业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及改良措施,降低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小发生环境事故的损害程度。对于保险责任为持续性、渐进性的保险产品,如承保企业正常排污造成环境事故的环境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会对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约束,如规定企业单位时间内的排污量,要求企业在排污前进行污水预处理等。
保险合同应对投保企业在事故发生时的减损止损措施进行事先约定。如海上石油管道破裂等因素造成漏油事故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油污扩散进行控制,防止其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与损害。企业若未能履行其减损止损义务,便得不到或者只能部分得到最终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也会采取一系列方式激励投保企业的止损减损行为,如支付企业的作业费用,雇佣专业第三方协助企业进行止损减损作业等。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对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鉴定,提出改进措施。特别是针对发生事故的环节进行调整,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了解其成因,为日后可能的事故做出针对性的预案。同时,保险公司与企业有义务进行社会宣传。特别是在污染的受害区域宣传污染的危害、污染的预防等知识,尽可能减小污染事故的损害程度。总之,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约束投保人保险之后加强环境保护行为,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的,使得环境责任保险在其经济补偿的直接目的之外,兼具了环境保护的功效。
笔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的环保功效应得到企业、保险公司以及社会三方的认识与重视。
首先,企业要重视环境责任保险的环保功效。一方面,企业应意识到,对于潜在的环境损害风险,重要的并非只是事故发生后得到理赔,更是在事故未发生时防患于未然,这样会使企业减少投机心理;另一方面,企业应认识到环境责任保险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两方面的认识会使企业通过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来防损减损,进行环境保护。
其次,保险公司也要重视环境责任保险的环保功效。对投保企业事前及事中的防损减损义务进行更加严格地约束,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加以完善。同时,保险公司也要认识到,不仅要提供保障突发和意外的环境事故的环境责任保险,也要将持续性、渐进性的正常排污行为造成的责任赔偿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中,从而使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加充实,也为环境责任保险的顺利推广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政府要充分重视环境责任保险的环保功效。政府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到环境责任保险的环保功效并加以重视,要积极宣传环境责任保险,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这将是各地改善环境问题的有效而切实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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