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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阶段义务分配的必要性

更新时间:2010-09-13 14:10 来源: 作者: 孟婵娟 阅读:1780 网友评论0

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将人类带入信息时代,各种功能、各种形式的电子产品就开始逐渐占据人们的眼球,在感叹电子产品越来越多地给人们带来便利,越来越多地将人们从繁杂的生活中解放出来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多地被难以处理的电子废弃物占据了生活空间,日益感受到电子废弃物带来的危害,逐渐认识到在废弃电子电气产品时可能也是在抛弃一种资源,于是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阶段义务分配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就提上了日程。

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阶段义务分配的必要性研究的起点是电子产品和电子废弃物。

一、电子产品与电子废弃物

(一)电子产品的界定

关于电子产品的称谓及其范围,各种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欧盟已于2006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即ROHS指令)和2005年8月13日生效的《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即WEEE指令)称为电子电气设备,指设计使用的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或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照明设备、电动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医用设备和系统、检测和控制设备、自动售货机等。主要是家用电器和消费类电子产品。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称为电子信息产品,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及其配件。我国《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6年8月14日实施,以下简称(政策》)则称为电子产品,指信息技术、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而家用电器指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吸尘器等。

各法律对电子产品的称谓大同小异,笔者在本文中将使用 “电子产品”这一称谓。下面来看电子产品的范围。随着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网上的公布,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法律对电子产品大范围的划定,即电子产品与家用电器(或称电气产品)是相互平行的两个概念,电子产品不能涵盖电气产品。电气产品(electrical product/equipment)是指所有需要用电的产品,电子产品(electronic product/equipment)是指必须用到电能以外电的其他特性的产品川。尽管理论可以将电子产品与电气产品区别开,但是电子产品、电气产品所辖的具体产品范围仍难以确定。比如电视机,在欧盟WEEE指令规定的十大类产品中,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VCD/DVD、音像设备等被归入消费类电子产品;我国《管理办法》和《要求》采用了列举方法定义电子产品,这种较高层次的列举并未使人们清晰地认识到电子产品各项下的具体产品,但其所言及的广播电视产品无疑将电视机划归电子产品;在我国的《政策》中,电视机又被划入家用电器(或称电气产品)。而在消费者的观念中,电视机毫无疑问属于家用电器(或称电气产品)。在研究过程中,由于研究的边缘性,包括法学、管理学、工程学、经济学等各个学科的学者均已介入,而除了专门研究电子电气产品的学者以外,几乎没有学者能将电子产品与电气产品进行清晰的区分,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被称为电子产品,电冰箱、洗衣机等电气产品同样被称为电子产品。由此可见,无论是立法中还是研究中都未能将电子产品与电气产品进行明确的界定。

电子产品的特点是更新周期短、更新频率快、所含危险化学物质多,而电气产品的特点是更新周期较长、消费者对新产品的消费欲望不如对电子产品强烈,且所含危险化学物质明显少于电子产品。据此,笔者将电气产品界定为,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冷柜、微波炉、电加热器等大型家电和烤面包机、熨斗、吸尘器等小型家电在内的所有需要用电的产品。将电子产品界定为,包括计算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收音机、录像机、音像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必须用到电能以外电的其他特性的产品。

尽管电子产品与电气产品存在诸多不同,但在废弃后的回收处理阶段却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分部分散,回收困难。因此,笔者虽然主张对电子产品与电气产品进行明确界定,但在本文中仍将电子废弃物的来源界定为各阶段废弃的电子产品和电气产品,以各阶段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作为对电子废弃物研究的起点。

(二)电子废弃物

笔者所言之电子废弃物是指各阶段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引用《政策》中的定义,电子废弃物是指:①消费者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③维修、维护过程中废弃的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为电子废弃物的。不同的阶段会产生不同数量的电子废弃物,其中,以消费者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的量和回收难度最大,因此,笔者选取该阶段的电子废弃物为研究内容。

对于消费者废弃的电子电气产品,一部分是被淘汰的产品或旧产品(其功能及安全性还没有完全丧失,该部分产品会转移到低收入人群或地区按原功能重复利用),另一部分是彻底报废失去使用价值的电子电气产品。

二、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的必要性——从电子废弃物的特点谈起

(一)电子废弃物具有高增长性

随着电力电子技术从半导体技术发展到集成电路技术再发展到表面贴装技术,计算机和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经历“电子管计算机”、“晶体管计算机”、“中小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时代”,发展到“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时代”,电子电气产品飞速发展,越来越多技术尖端、性能良好、功能更全的电子电气产品被生产。科技的发展不仅成就了人们生活的极大方便,而且促进了消费者对电子电气产品需求的不断膨胀,同时也使电子电气产品被淘汰和废弃的速度越来越快。据统计,1992年电脑平均寿命为4.5年,到2005年仅为2年;目前的城市家庭中约有一半的用户在一到两年间就更换一次手机,还有近20%的用户不到一年就换一次。高速的淘汰和废弃必然引起电子废弃物数量的剧增。从国外看,美国每年的电子废弃物大2.1亿吨,占城市生活垃圾的1%;欧盟每年废弃的电子设备高达600 万~800万吨,占城市垃圾的4%,且每年以16%~18%的速度增长,是城市垃圾增长速度的3~5倍。从国内看,据统计,1991年中国手机用户只 100万户,到2001年就超过1亿户,到2004年3月已达2.5亿户,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手机用户已超过4.43亿户,平均约每3人就拥有一部手机,预计2008年将达到5亿户,以平均每部手机使用3年计算,中国每年将报废的手机就有7000万部之多,加上手机附件和电池,产生的电子废弃物在 40万吨左右。再看废弃电气产品产生的电子废弃物数量。以北京的家用电子电气产品报废情况为例,估算2006年北京产生的电子废弃物为11.52万吨,其中包括357万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和234万台手机。目前,我国电冰箱社会保有量为1.3亿台,洗衣机1.7亿台,电视机3.5亿台,这些电器大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使用寿命10~15年计算,从2003年后,我国将进入家用电器更新高峰期,每年将至少有 400万台电冰箱,500万台洗衣机,1000万台电视机被淘汰更新。如此数量庞大的电子废弃物,若任其被丢弃而不加以回收处理,单只堆放起来就足以使人发愁,更何况其中含有大量的危险化学物质。

(二)电子废弃物具有高危害性

电子电气设备的线路板、电缆、电子设备外壳中含有卤素阻燃剂,主要是溴系阻燃剂,包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S);显示器中含有汞(Hg)、;阴极射线管、电子印刷线路板、空调、焊电锡、电容器及显示屏中含有铅(pb);电池、蓄电池、电触头材料、印刷线路板中含有镉(Cd);金属镀层含有铬(Cr)。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是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的主要危险化学物质。下面以铅、汞为例,论述电子废弃物的高危害性。

铅是一种有毒的重金属,在国际毒性化学物质中排名第二,其毒性对于人类的危害在于损伤神经、泌尿、生殖系统和发育、心血管、免疫、骨骼等各类器官,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和智力发育,并影响人的认知功能、神经行为和学习记忆等脑功能。

汞对人体的毒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的存在形式。汞可以流动,又易挥发,很容易扩散到脑和血液中,从而造成汞中毒;能溶于水的无机汞化合物,容易被肠道吸收,如升汞(二氯化汞)则毒性很强,内服0.2~0.4g便可致死;有机汞毒性很强,能溶解在脂肪中,很容易被肠、肺、皮肤吸收,能溶于人体的一切组织,在那里与各种酶及蛋白质结合,从而破坏其功能,它们渗入血液,与红细胞结合,渗入脑组织,集聚在脑内,引起神经-精神障碍甚至出现精神异常、中毒性脑病、肝肾损失、损伤胎儿大脑和周围神经发育及功能,产生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同时研究认为汞是人类可疑致癌物。

因此,必须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以排除所含危险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或使其危害性降至最低。能达到何种处理效果由目前的科技水平决定。当然,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必要性并不止于此,还在于其是资源的富集体。

(三)电子废弃物具有高价值性

1吨典型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价值据估计为9193.46美元,以1999年的市场价为标准,1吨电子废弃物中含金0.1%,约2kg,总价值约7771.14美元;含钯0.005%,约0.1kg。总价值约501.92美元;含铜20%,约 400kg,总价值约392美元;含锡4%,约80kg,总价值约188美元;含银0.2%,约4kg,总价值约137.6美元;含镍2%,约40kg,总价值约89.2美元;含塑料30%,约6000kg,总价值约60美元;含铝2%,约40kg,总价值约28.4美元。

在能源危机日显的今天,如果电子废弃物中所含的各种物质能够被有效回收,对于缓解我国能源短缺的现状,实现循环经济战略将大有裨益,然而,由于目前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程度低,加之处理技术水平不高,使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显得颇为力不从心。

(四)电子废弃物具有难处理性

电子废弃物的难处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技术产业化水平低;第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困难。

从国际上看,目前,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已经不存在技术上的严重障碍。下面以电池和贵金属的回收处理工艺为例对电子废弃物的无害化和资源化技术进行简单介绍。先来看电池的回收工艺。这些工艺主要包括矿物处理技术、火法冶金和湿法冶金。矿物处理技术是一种预处理技术,以提高金属的含量,然后转入火法冶金或湿法冶金工艺。火法冶金工艺需要的工作温度很高,需要严格地控制产生的气体,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恶英、氯化物和汞,相比之下,用湿法冶金技术从原料中回收金属更为成熟和有效。由此可见,回收处理电池的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再看对废弃印刷线路板中贵金属的处理工艺川。这些工艺包括机械物理方法、富集稀贵金属、火法冶金、湿法冶金和生物技术。应用机械处理富集稀贵金属技术回收铝、铜,所得铝精矿纯度可达85%,回收率可达90%以上,所得精铜矿的品位可达 93%~99%,回收率可高达95%~99%,这种工艺甚至可从粉尘中回收贵重金属,但整个工艺成本较高。火法冶金提取贵金属的工艺技术具备简单、方便和回收率高(高达90%以上)的优点,但易形成二次污染和二次固体废弃物,且能耗大,处理设备昂贵,经济上获益不高。湿法冶金的优越性远高于火法冶金,但工艺复杂,化学试剂消耗量大,后处理困难。生物技术原材料丰富、成本低、吸收速度快、选择性好、吸附容量大,与固定化技术结合,具有低成本、可重复使用、易于控制等特点,应用前景广阔,但这一技术目前还只处于实验室阶段。尽管上述技术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但前景依然良好。发达国家在电子电气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再利用技术方面涉及面广,技术成套,在很多国家已形成了规模技术并进行了产业化。

在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的绿色资源化技术已经引起了政府、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极大关注,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整机、部件的绿色资源化技术处理已开始形成系列技术,但是,这些技术尚未形成产业化,从而使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缺少了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撑。但国内的处理技术与国际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差距,以国内研制的废旧电器处理设备为例川,尽管国内外有差距,但其投资仅相当于外国同类设备费用的1/5左右,有些设备在处理废旧电器过程中可以做到和国外设备相同的环保、效率、资源回收率,而且附加值更高,运行费用更低,设备投资更少。在回收技术上不存在重大难题的情形下,问题的症结转向了回收。

据悉,1999年,美国废弃电脑大2400多万台,其中仅有11%被回收利用,即使是在资源化程度较高的欧盟,目前也仅有约10%的电子废弃物被单独收集。在我国,流动商贩走街串户的低价收购成为主要的回收方式,造成了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途径的极度不规范。通过不规范的回收途径收购的电子废弃物又转入小作坊,通过简易与落后的工艺提炼贵重金属,在村前屋后用煤炉烧烤电路板以提取电子元件,进而引发严重的环境污染。日益增多的电子废弃物最合理的归宿就是进入回收资源化渠道,而当前,回收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瓶颈”。

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是我国建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的必要前提,是缓解我国资源短缺现状,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协调发展,遏制环境恶化现状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

三、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阶段的义务分配进行研究的必要性

(一)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那么,市场能否自发地促使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呢?答案是否定的。自从我国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作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崇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发挥作用的内在驱动力是利益。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每一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下,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由此,要想市场能够自发地促使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只有靠利益的驱动,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市场上是否存在利益的驱动呢?至少在现阶段的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这种驱动力尚不能摆脱资本的限制顺利发挥作用。本文论述的重点是回收,但若回收而来的电子废弃物不能被有效处理,回收的意义就会变小。处理技术水平的高低具有决定意义。从笔者前面的论述可知:一方面,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价值巨大,1吨电子废弃物中含有价值7771.14美元的金,价值501.92美元的钯,价值392美元的铜等价值不菲的贵金属;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现有的绿色资源化技术无一不具有工艺复杂、成本高昂的特点,而具有诸多优越性、较理想的生物技术还只处于实验室阶段。电子废弃物巨大的回收价值固然吸引着无数的私人投资者,而庞大的设备、技术投入又无情地将其拒之门外,所以,面对庞大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市场,驱动力是有的,只是私人不具备投资的条件,利益的驱动力尚不足以顺利推动市场实现其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和政府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主动干预经济的运行,避免“市场失灵”引起的市场异化,保证经济的发展沿着正确的市场作用方向。

(二)法律空白

既然市场不能自发地促使电子废弃物得到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就需要借助于政府的力量推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政府作用于市场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在此,笔者仅研究法律手段。2006年2月28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部、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七个部委联合正式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下列内容:①电子产品的设计者在设计阶段的义务;②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阶段的义务;③电子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环保使用期限的权利和强行标注的义务;④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的义务;⑤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义务和标注包装物材料的义务;⑥电子产品的销售者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子产品的义务;⑦进口的电子产品应符合上述标准;⑧有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强制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了电子产品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在设计、生产或制造、进口、销售这些消费前阶段中的各项义务,而对电子电气产品被消费后,回收处理阶段的义务则并未涉及。《管理办法》意在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的源头问题,但回避了我国业已存在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问题。

在2004年4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对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规定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包括进口者)、销售者、消费者对其产生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政策》的规定过于笼统,所谓“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更多地沦为一种宣示性的规定,失却了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可能性。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应当有哪些主体承担,这些主体又应当承担哪些具体的义务,从现行法律中我们很难找到答案。

在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中,法律的空白使我国的电子废弃物面临严峻的形势,而法律迟迟不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阶段的义务作出分配是由于理论研究的缺乏,至少是具有可行性的理论研究成果的缺乏。立法需要理论的支撑,要补充法律空白,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情形下的矫正作用,就必须不断完善相关的理论研究。所以,必须加强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阶段的义务分配的研究,才能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

四、结语

《管理办法》旨在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的源头问题,这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问题,我们也应该直面,针对这一难题进行重点研究,尽量多地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为立法部门提供可供参考的依据,促进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阶段的义务得到合理的分配,使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对此,笔者也将继续深入研究,以期为这一领域略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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