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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处置利用可燃废弃物技术政策研究

更新时间:2010-09-14 15:30 来源: 作者: 蒋明麟 阅读:2269 网友评论0

一、导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工业、农业、林业、城市居民家庭等各个方面,产生着数量巨大、品种繁多的各种废弃物。这些废弃物若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置和利用,将对人类生存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对宝贵的自然资源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浪费。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和科技界、企业界都对如何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来处置和利用废弃物高度重视,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进步。

众所周知,水泥界的科技工作者利用水泥工业的工艺和产品特点,长期以来致力于对工业废弃物替代水泥原料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电厂粉煤灰、高炉矿渣、硫铁渣、铜渣、烟气脱硫石膏、电石渣、赤泥等工业废弃物都在水泥生产中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料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以我国为例,全国水泥生产中所需原料约有20%以上是来自工业废弃,使水泥工业真正成为利废大户。这些工业废弃物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和利用,不但节省了大量的自然资源,而且也使其它工业没有因为这些废弃物的排放和堆存造成环境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但是,随着世界能源问题的突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人们的注意力不仅仅对各种类型的废弃物的化学成分倍加重视,以期在某些工业生产中可以替代原料加以利用,而且开始对那些可燃性废料在燃烧时发出的热量表现出极大兴趣,以期这些热值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充分利用。与此同时,由于环境问题,传统的处置废弃物的方法,如废物焚烧炉、垃圾填埋法等受到了严重挑战。因此,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欧、美国、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都对利用水泥工业的回转窑来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进行了技术政策研究和工业实践。事实证明,在规范的法规指导、有效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的工艺操作下,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可燃性工业废弃物是一种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条件下改善环境、节约能源、提高效益的行之有效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好办法。

本文仅就利用水泥工业回转窑燃烧系统对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处置和利用有关的技术及政策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通过对国内外在这方面有关情况的介绍和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如何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刚刚起步的这项事业有所促进。

二、处置可燃性废弃物的基本原则

从可持续发展出发,处置工业废弃物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要从源头上减少产生废弃物的数量,这是解决问题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二是要改进生产工艺使在生产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可以重新回到生产流程中加以重新加工、处理,生产出合格、有用的产品,或者增加生产流程使一些废弃物在这个流程中得到充分利用,生产出合格产品。三是在生产废弃物的企业中单独处理技术困难或者处理费用昂贵,可以把这些废弃物集中加工后送到适合处置利用它们的生产流程中作为原料或燃料加以处理和利用。

在上述几项工作充分实施之后仍然不能得到有效处置的,此时才能考虑废弃物的填埋堆放。

三、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特点

如前所述,从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方案和工艺、设备要求,可得出水泥工业在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具有以下特点:

1.处理温度高。水泥回转窑内物料温度在1450℃~1550℃而气体温度则高达1700℃~1800℃左右。在此高温下,废弃物中有机物将产生彻底的分解,一般焚毁去除率达到99.99%以上,对于废弃物中有毒有害成分将进行彻底的“摧毁”和“解毒”。

2.焚烧停留时间长。水泥回转窑筒体长,工业废弃物在回转窑高温状态下持续时间长。根据一般统计数据,物料从窑尾到窑头总的停留时间在40分钟左右;气体在高于950℃以上温度的停留时间在8秒以上,高于13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3秒,可以使可燃性工业废弃物长时间置于高温之下,更有利于有机物的燃烧和彻底分解。

3.焚烧状态易于稳定。水泥工业回转窑是一个热惯性很大、十分稳定的燃烧系统。它是由回转窑金属筒体、窑内砌筑的耐火砖以及在烧成带形成的结皮和待煅烧的物料组成。不仅质量较好,而且由于耐火材料具有的隔热性能,更使系统热惯性增大,不易因为工业废料投入量和性质的变化,造成大的温度波动,系统易于稳定。

4.碱性的环境气氛。生产水泥采用的原料成分决定了在回转窑内是碱性气氛,它可以有效地抑制酸性物质的排放,使得SO2和cl等化学成分化合成盐类固定下来。

5.没有废渣排出。在水泥工业的工艺过程中,只有生料和经过煅烧工艺所产生的熟料,没有一般焚烧炉焚烧产生炉渣的问题。

6.固化重金属离子。利用水泥工业回转窑煅烧工艺处置可燃性废弃物(包括危险废弃物),可以将废料成分中的绝大部分重金属离子固化在熟料中,避免其再度渗透和扩散污染水质和土壤。

7.减少全社会的废气排放量。由于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在回转窑中处置时会放出一定数量的热量,因而对矿物质燃料产生替代作用,减少了水泥工业对矿物质燃料(煤、天然气、重油等)的需要量。这种把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加到水泥工业回转窑与传统的矿物质燃料混烧方式,比单独的水泥生产和焚烧废弃物所产生对大气的废气排放量大为减少,减少量与可燃性工业废弃物使用量成正比,排放量减少。

由于回转窑燃烧处于碱性环境吸收的原因,也使得SO2、cl的排放量明显减少。

8.焚烧处置点多,适应性强。水泥工业不同工艺过程的烧成系统,无论是湿法窑、半干法立波尔窑,还是预热窑和带分解炉的旋风预热窑,整个系统都有不同高温投料点,可适应各种不同性质和形态的废料,既要方便操作,又要使其充分燃烧。

湿法窑:窑头喷射,窑中喂料。

立波尔窑:炉篦机,加热机,窑尾-斜坡,窑头喷射;

带分解炉的旋风预热器窑:三次风管处,窑尾上升烟道,分解炉,窑头。

9.废气处理性能好。水泥工业烧成系统和废气处理系统,使燃烧之后的废气经过较长的路径和良好的冷却及收尘设备,有着较高的吸附、沉降和收尘作用,使排入大气的灰尘和有害气体大量降低,均能达到当地政府控制的排放标准,收尘下来的粉尘经过输送系统返回原料制备系统来重新加以利用。

10.投资较小,运行情况良好。利用水泥回转窑来处置可燃废料,虽然要在工艺设备和测量设施方面投入资金,进行必要的改造,以适应用可燃废料作为替代燃料带来的技术和环保问题,但其投资比新建专用焚烧厂来说是大大节省了投资。在运行成本上,尽管燃烧可燃性工业废弃物要由于设备的折旧、电力和原材料的消耗、人工费用等使费用增加,但是由于节省了燃料,降低了燃料成本,使运行成本降低,而这种经济效益将随&&但是,利用水泥工业回转窑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可燃性废弃物中的S和cl等物质含量的限制,从而限制了利用这种技术对处置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适应性。另外,对于热值太低、水分太大的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利用它在经济效益上也受到制约。

2.需要对系统排放的气体更加严格的限制,增加必要的在线测量装置和收尘设备。

3.增加了一定的人力资源消耗,增大了操作、控制的难度和复杂性。

4.为了便于工艺操作和计量,要增加对某些可燃性工业废弃物预处理的措施,从而增加了投资和运行的成本。

5.为了做到对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包括一些危险废弃物)在搜集、储存、运输、装卸、计量、投入过程中的安全,要增加一系列化验、测量和安全设备。

6.要充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增加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国外研究和发展的现状

上世纪70年代初期,由于能源危机,燃料价格上涨的缘故,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研究可燃性废料作为替代燃料应用于水泥生产,降低生产成本。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逐步把利用水泥工业来处理可燃性废弃物与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得到了各发达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各国水泥制造商积极工作,使这项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发展非常迅猛,达到了很高的水平。目前世界上至少有100多家水泥厂在用可燃性废弃物替代燃料。有关这方面的报道,多见于各种文章和报端。最近笔者出访西欧4国,访问了当地主要的水泥制造商,考察了他们使用可燃性废弃物的状况,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1.西欧主要国家使用可燃性废弃物的情况

(1)法国Lafarge公司作为水泥产量位居世界第一位的跨国公司,对此技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研究推进废弃物代替自然资源的工作。经过近30年的研究和发展,目前可燃性废弃物替代自然矿物质燃料的替代率(Substitution rates)可以达到50%左右。

Lafarge在2001年实现了以下目标:

节约200万吨矿物质燃料

降低燃料成本达33%左右

收回了约400万吨的废料

减少了全社会500万吨CO2气体的排放

在2002年集团制定的世界各洲所属企业不同的替代率指标:

北美:26%以上;欧洲:49%以上;亚洲:在日本、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的企业要逐渐开展这项技术的应用。

(2)瑞士HOLCIM在上世纪80年代开展可燃性废弃物替代燃料的工作。HOLCIM在比利时的工厂(即原Obourg cement)在世界上最大的湿法厂中alternative fuels的替代率已达到80%其他采用称为二次利用燃料(recovery fossil fuels)石油焦约20%,目前该厂的燃料成本已降为-2%左右。这些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废油、液态燃料和经过干燥粉磨的精炼厂的油渣,从窑头喷射入窑内燃烧,社区家庭和工厂自身产生的废弃物(废纸、废塑料、废衣物和织物),用塑料膜打包后,经窑中喂料装置从窑中喂入。

(3)德国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如下表所示:

德国heidelberg cement 也是在世界上很有实力的大公司,2001年具有1亿吨水泥的生产能力。与此同时,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在废料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heidelberg cement设在德国Lengfurt cement plant(预热器窑)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可燃性废弃物替代传统矿物质燃料工作,2000年替代率达到40%左右,共计使用替代燃料37000多吨,其中废油和废塑料是在窑头用两个不同的燃烧器喷入的,而废轮胎是在窑尾上升烟道中通过二道闸门整体投入的。

heidelberg cement设在德国的另一家水泥厂Leimenplant立波尔窑 近年来开展了应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替代燃料的工作,目前替代率已达到60%,其中轮胎占10%(从窑尾斜坡处加入),塑料占25%,可二次使用的液态燃料(包括废油和工业废液)占25%(从窑头喷入)。

(4)丹麦FLS公司是一家以水泥设备制造为主的公司,对于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废弃物的技术和装备开发做了大量工作,为世界上许多著名的大水泥制造企业提供了这方面的装备。与此同时,在其集团内部的水泥企业也积极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公司成立了专门用工业副产品和城市废物来加工处理成适合水泥工业的替代燃料。该公司设在阿尔堡水泥厂里面,2001年生产3万吨替代燃料,全部供给了FLS公司的阿尔堡水泥厂(Alborg Portland)。此外,Alborg Portland 在2001年还使用了干污泥和肉骨粉(均为已在另外的处理厂处理好的),两者合计约1.2万吨左右。从Alborg Portland年产水泥280万吨所需的燃料总值来看,目前该厂使用替代燃料比例还较低。

2.工业废弃物的专门预处理企业

随着需要处置的工业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的增加,以及水泥企业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需求量的提高,为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成本,保证安全和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对于工业废弃物的处置和利用任务,分别由不同的专业化企业来承担。因此,专门从事废弃物收集和预处理的企业应运而生了,并且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这类企业的产生,彻底改变了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在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早期起步阶段由水泥企业完成全部从收集-运输-储存-加工预处理-水泥工业混烧的任务,而是按照专业化分工,分别由专门的运输企业、预处理企业和最终处置及利用它们的工业企业各自去完成,体现了现代社会在生产方式上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特点。

以法国Teris Group为例,它是SUEZ集团的子公司,也是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有关废弃物的预处理和处置的企业。

与采用通常的矿物质燃料作为水泥工业用燃料一样,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作替代燃料也需要为了适合水泥工业的工艺和生产设备要求而进行相应的预处理。

改变它的物理参数(尺寸、水分、黏度等),使之能直接与水泥回转窑的燃烧喷射系统相匹配,以便能对它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废弃物预处理工厂,不论处理任何形态的废弃物尽量做到密闭式生产,采用高度的机械化、电气化和自动化技术的设施,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处理厂执行着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灰尘、排放气体中的有害气体、臭味,以及生产和厂区环境的清洗水、雨水,都设有完整的净化措施和不断的减量化,达到当局规定的环境标准(ISO-14000)。这些废弃物预处理厂,都设有设置齐全的各种专业的化验和检验设备及专业化验人员。执行着严格的废弃物进厂的验货验收标准和批量登记、废弃品在处理过程中的生产控制分析、在发货之前的对预处理成品的检验三个主要步骤。这些分析检验都是要留有文件记载的。

这些废弃物预处理厂都设有完备的防火、防爆和事故处置系统。对职工配备了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确保工厂设备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3.水泥厂相应的技术改造。

当水泥工厂采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作替代燃料时,由于在第三部分提到的问题,必须进行相应的技术改造,以适应采用这类燃料与传统矿物质燃料混烧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为以下几个环节:

3.1各类可燃性废弃物的卸料和储存装置(不论这些替代燃料是由预处理厂运来或者直接由废弃物发生地直接运来)。

3.2某些可燃性废弃物的加工处理装置。

 这主要是指一部分由废弃物发生地或集中地直接运到水泥厂,或者是水泥厂自身产生的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情况。如Holcim.Ltd的obourg cement那样,把固态可燃性废弃物在现场用大塑料袋包装,通过窑中喂料装置喂入窑内燃烧。有些水泥厂在现场把搜集来的废轮胎加工成小碎片,经过固体计量和喂料装置喂入分解炉燃烧。

3.3各类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输送和计量装置。

要根据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物理形态和尺寸,采用不同的输送和计量设备。如废轮胎,采用链条吊挂输送和挡板推力装置,经二道闸门喂入预热器窑和立波尔窑的窑尾斜坡和上升烟道。计量采用记录推入的轮胎个数。

溶剂和工业废液采用各类专业泵、管道输送。用各类调节阀门和流量计来控制和计量。粉状或颗粒状的固态废料采用压缩空气、管道运输。

各类固体的定量给料秤得到广泛应用。其中,Pfister秤应用广泛,据资料报道,已有20多台规格不一的Pfister秤应用于固态的可燃性废弃物的计量和输送环节上。

F.L.Smidth公司的 Arbourg cement对预处理加工后的固态碎片状的可燃废料采用卷裹皮带的输送方式,以期降低输送物料的电耗。

3.4适应烧可燃性废弃物的专用燃烧器。

根据混烧可燃性废弃物的工艺要求,对主燃烧器必须加以改进,使之能够形成短而强的火焰。有时一座回转窑要同时在窑头燃烧多种性质不同的可燃物质。因此,许多水泥设备制造企业都开发专门适应混烧工业废料的燃烧器,以达到最稳定的燃烧和最充分的燃烧,如 F.L.Smidth公司开发不同型号Duoflex燃烧器。这种燃烧器使通常使用的矿物质燃料和可燃性矿物质废料同一个燃烧器来燃烧。

F.L.Smidth为了更广泛适应燃烧可燃性废弃物,开发了专门用来燃烧可燃性废弃物的燃烧器OBA-Burner。这种燃烧器系列可以适应燃烧化学溶剂(废甲醇、杀虫剂、农药),废油、废油脂(松脂、 妥尔油、废油污泥、危险性废品等)。从1985年已在世界近10个国家,多个水泥厂使用。为适应固态可燃性废弃物在带预分解器的旋风预热器的应用,由 HTCHeidlberg Cement Technology Center , Norcem和FLS联合开发了设在窑尾的燃烧可燃性废弃物的专用设备(HOT DISC)和技术。目前已在挪威Kjsvik工厂进行实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这个装置的主要优点是:进入预分解炉燃烧的可燃废弃,先在HOT DISC中燃烧,使一部分生料在此分解,分担了预分解炉对生料加热和分解任务,从而可使分解炉的喂煤量减少,并且HOTDISC 里面的圆盘根据可燃性废弃物的品种性能和燃烧状态,速度是可以调节的。因此,工艺控制更加稳定、可靠。另,根据HOTDISC机械设计特点,可使需要处置的可燃废弃物,最大外形尺寸达到0.20×0.40米的规格,省去了切碎和粉磨的工序。

3.5检测、化验设施和测量仪表的完善。

不论是从预处理厂送来的经预处理的可燃性工业废料,还是由生产处直送的可燃性废弃物,水泥工厂在接受他们时都要对照他们出厂化验单,进行接受检验并且建立必要的档案。为了完成这项检测任务和由于在水泥生产中使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对水泥成品和大气排放的废气中的有害成分的严格控制,必须在化验室装备和在线废气成分测量方面,比在用传统燃料煅烧水泥熟料时增加必要的设备和仪表,以及相应的操作管理人员。

3.6防火、防爆系统和设备的完善。

以上只是列举了由于使用可燃性废弃物,在水泥工厂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还有许多情况限于文章篇幅不一一列举了。如工厂总图布置和交通设施、电力系统、压缩空气系统、水处理、自动控制系统等均要有一定的改变,以适应燃料的变化。

从工厂管理上,增加使用可燃性废弃物,应增加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化验人员),对现有员工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以适应由于使用可燃性废弃物而带来的工艺操作和设备管理及维修问题。

4.政府的鼓励和推动政策。

由于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可燃性废弃物,既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又能使全社会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同时又能避免为处置这些工业废弃物而兴建专门的焚烧厂和填埋场增加的费用。因此,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来推动这项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健康有序的发展。以欧盟各国情况为例,可以说明这方面政府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4.1制定有关法规和经济政策。逐步禁止部分可燃性废弃物采用填埋处置,限制采用专门焚烧炉的处置,鼓励采用在工业生产中,特别是在水泥工业回转窑中混烧。

欧盟规定到2005年不能填埋有机物,2007年不能填埋废旧轮胎,2009年欧盟国家不能采用填埋处置废弃物的方式。另外,各国政府在废弃物回填处理时收费较高,并且逐年提高收费价格。其价格要高于把废料送给由废弃物预处理厂处理的费用。

4.2制定严格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放标准。促进可燃性废弃物在水泥工业中处置和利用的健康发展。

欧盟在2000年12月4日公布了2000/76/EC的指令用来指导欧盟国家在废弃物焚烧方面的技术要求。其中,专门列出了用于在水泥厂回转窑混烧废弃物的特殊条款。

4.3树立全体公民良好的环境保护和法制意识。

对于产生废弃物的各类企业,要按照当局法律规定,在当局认可的机构进行对废弃物的处置(包括焚烧、混烧和填埋)。企业要按照当局规定认可的价格由废弃物产生的企业付给废弃物处置企业或机构处置的费用。企业不得未经当局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自行处置或丢弃。否则,他们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社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来搜集处置,但居民必须预先对其进行必要的简易分类,并且要按时缴纳处置费。

这种由废弃物产生者缴纳废弃物处置费用的做法,从源头促进和保证了废弃物科学、有效、合理处置和利用的资金来源,保证了废弃物处置和利用中物质流和资金流同向流动。这就是为什么在这些国家里废弃物处置和利用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而政府的宏观管理在这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详见:废弃物处置和利用工作中的物质流和资金流图示

4.4政府在财政投入和税收方面的措施。

各国政府为了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在财政投入和税收政策上作了必要的调整。如:丹麦政府规定当水泥产业应用可燃烧废弃物做替代燃料时,由于减少了使用矿物质燃料数量使总的CO2的排放量有所减少,可以采用间接CO2减小量退取能源税金(CO2排放税)的办法,使企业得到经济效益。

法国政府对于向废弃物预处理厂支付费用时,按照处理量由政府财政提供30%的资金支持,使得在处理和利用废弃物从源头上得到资金支持。

比利时政府当局对于兴建集中的废弃物预处理厂给予不收土地费用的支持。以便降低兴建这类企业时的初期投资。

各国政府都利用价格杠杆作用,不断提高废弃物填埋的费用,使企业从经济利益考虑,比较容易接受将废弃物由预处理厂集中处置,然后进行利用的方针。

通过以上各项政策措施,目前欧洲各国政府的目标是:通过使用AFRAlternative Fuels and Raw Material 使每一个人获益。即AFR的制造商,以及使用者和人们生存的环境达到三赢。

各国政府普遍提出“你的废料就是我的原燃材料”的策略,以便真正使需要运到焚烧厂、填埋厂的废物量减少,并且大量节约自然资源。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在水泥工业采用可燃烧工业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时,水泥产品质量以及大气环境质量不受到影响,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指令(或统一执行欧盟标准)来保证做到这一点。

五、国内目前状况和发展前景展望

相对国际上发达国家,我国在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方面,差距较大,处于试验和起步阶段。

过去我国对于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处置,基本采用设置专门焚烧炉焚烧和填埋的办法。在我国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提出的“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下,许多大中型工业企业都分别建立了属于企业的专门焚烧厂或填埋场,形成分散处置的格局,其处置设备规模小、水平低、成本高、利用率低、处置效果差的情况。更有不少企业抱着只要能把这些废弃物移出厂区的态度,不负责任地把这些废弃物转移到小城镇或农村。在那里,这些可燃性废弃物的处置未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要求和达到充分合理的综合利用,造成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贯彻实施,上海、北京、广州等特大型中心城市的政府和水泥企业,开始了关于“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问题的研究和工业实践,引起了国家有关部委和水泥行业的重视。

通过对上海万安企业总公司(原金山水泥厂)、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工业废弃物的工业实践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领域由于我国国情与国际发达国家不同,造成了观念上的差异、政府管理和技术上的差距,从而明确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

5.1观念和认识上的差异

单纯从经济利益上理解“变废为宝”。

对工业废弃物处置利用需要资金投入认识不足,认为“废弃物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忽略了废弃物经过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资金投入。一旦废弃物被转化为其它企业资源时,废弃物产生者则将目光投向转化后的经济附加值,将废弃物作为“产品”销售,并且随着利用价值越高,价格也随之提高,不顾废弃物处置和利用的社会效益和处置利用企业的微利性,使工业废弃物处置和利用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从而抑制了对废弃物处置和利用的进一步发展。

而同样一个问题,在那些工业废弃物处置和利用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废弃物产生者在法规的制约下,不论其它处置和利用这些废弃物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处置这些废弃物时是否获得了理应由他们获得的利益,他们始终承担着对废弃物处置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机械片面地理解和执行我国“谁污染,谁治理”的环保政策。

应当说我国制定的“谁污染,谁治理”环境保护政策,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如果我们机械片面地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把它理解成哪个企业在生产过程形成的污染和废弃物,必须在自己的企业里,由本企业完全治理和处置的话,那么就产生了我国当前对工业废弃物,在企业中分散处置、低水平、低效率、高成本的状况。

我们应当把“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政策,理解成“谁污染,谁将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就比较全面了。这里的关键,是形成污染和产生废弃物的企业,不论是在本企业(包括在生产流程中治理),还是由社会上专门化的企业来处置,你都将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如本文在4.3中所讲述的那样,从工业废弃物处置和利用的源头上抓好资金来源。

5.2政府在法律、法规制定和对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上的差距

缺乏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法规、指令和有关政策。

近20年来,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为了科学、规范地推动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料的发展,应当补充这方面的法规、指令,以便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不严是造成当前一部分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其中一部分属于危险品)得不到有效控制、处置的重要原因之一。一部分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支出,不是自己乱堆、乱放,就是用较低费用将这些废弃物进行转移,造成更大范围的环境问题。

政府各有关部门多头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给处置和利用企业造成工作困难。

水泥工业利用和处置可燃性工业废弃物是涉及面很广、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会涉及到政府许多管理部门。如经济管理部门,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生产安全监督部门,财政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当重要关键设备需要进口时还要涉及外经贸管理和海关等等。

而这些部门,彼此之间又缺乏相互沟通和协调,加之当前缺乏相应的法规、指令,工作起来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5.3当前我国需要由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的可燃性工业废料与国际上有很大不同。

由于观念上、认识上的差异和政府在法规、指令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阶段的不同,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在水泥厂用废橡胶制品、废轮胎、废纸张、废塑料、废油、纺织织物废物、废木料(家具废料、锯末)、工业溶液、污泥、污油、屠宰场废弃物经加工处理的肉粉和骨粉以及一部分危险性废料来代替燃料。这些替代燃料,来源稳定,数量大,发热量也高,一般一个企业仅仅烧其中几项废料,工艺过程比较易于控制。

而我国目前能够提供在水泥厂处置和利用的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只有印刷厂的废油墨,水处理厂的污泥,各种化学工业的有机溶剂和废液、废油漆、各种工业的污油渣等。这些可燃性工业废料来源点多,但量小、品种多,发热量也不大。但大量需要利用水泥工业来处置的往往是一些没有热焓的无机的危险品。这样必然在处置工艺上,要比国外混烧那些来源稳定、量大、品种相对简单、发热量较大并且绝大部分水泥厂不处置危险工业废弃品的情况复杂得多;而水泥厂在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经济上效益较差,仅仅取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4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还跟不上实际工作的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水泥行业的各个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单位都开始关注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工业和生活可燃性废弃物的工作,但工业实践太少,市场需求不旺。因此,研究的深度不够,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可燃性废料燃烧过程的特点,对工艺和产品的影响,相应可燃废料的储存、输送、计量,专用燃烧器的设计,以及自动化控制,气体成分的测量等都有待进一步加强。

根据上述分析,为了促进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其中包括一部分危险品)事业的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供政府和有关单位参考。

1.继续抓紧做好已获当地政府许可的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万安企业总公司的工业实践活动。不断地完善工艺设备和相应的技术改造。通过燃烧不同种类和数量的可燃性工业废弃品,实际掌握混烧不同品种可燃废弃物的工艺操作技术、自动化技术,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大气排放状况的长期监控,总结规律,提高认识,不断改进。

目前这两个工业实践单位在试烧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混烧的可燃性废弃物数量太小,替代率过低(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混烧工业废弃物设计能力1万吨/年,实际2001年只混烧了3000多吨,今年计划烧6000多吨;上海万安企业总公司2001年实际混烧处理液体废弃物930吨、固体废物1537吨,共计2467吨)。

这样小的混烧情况有些问题不易显现和暴露,从而也失去了我们针对存在问题去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机会,从而使我们在这一领域体会和认识不能深化。因此,必须在巩固现有混烧水平的基础上,在确保工艺操作正常、大气排放标准达标、水泥产品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意识地逐步增大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混烧比例。 2.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调控部门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和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提出我国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其中包括一部分危险品)处置和利用的技术路线。

对于采用利用水泥工业处置可燃性工业废弃物,要从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税收政策、处置废弃物的价格体系进行系统的补充和完善,促使废弃物的处置和利用过程中物质流和资金流同向流动,保证这项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水泥企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包括一部分危险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资质认可和处置许可制度。建议这种认可和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入门台阶要高一些,尽量与国际水平接轨。防止草率决策,简单投产,一哄而起,一旦控制不严,极易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产品质量的威胁。

3.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各类废弃物处置法规、条令的执法力度。确保这些工业废弃物处于受控状态,按照我国有关法规、条令加以处置和利用。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树立我们有责任共同保护人类生活的家园——地球的责任感。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狭隘的地方利益的思想,从源头防止可燃性废弃物处于不受控状态和采用不科学、不合理处置办法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使可燃性废弃物能得到科学、合理、安全的处置和利用。

北京市、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一协调,全力支持两单位的工业实践活动。

4.水泥行业要把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作为本行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水泥工业过去在大力推广利用其它工业的固体废弃物来替代传统的矿物质原材料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结果不但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量,同时使其它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利用并解决了这些工业废弃物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水泥工业从中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今天,水泥工业应当敏锐地抓住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机遇,通过替代传统的矿物质燃料,减少对大气的二氧化碳气体的总排放量,减少对环境(大气、土壤、河流、地下水等)的影响,继续对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水泥工业自身也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

六、结语

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在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欧洲各国、日本、北美),在政府的推动和全社会的支持下,经过水泥企业的努力,目前已经广泛地开展,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国际可持续发展商务委员会WBCSD组织(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已经把增加AFR的使用,作为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之一。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总量已达世界第六位(2001年GDP已达11590亿美元),但人均国民总收入2001年在世界上只排138位(890 美元/人),并且国内各地区之间发展也很不平衡。我们在处置和利用工业可燃性废弃物的工作中,不论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上,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力度上,以及在制定关于工业和生活中可燃性废弃物的总体方案和技术路线等方面均与国际上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别,这是现阶段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因此,关于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的工作,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积极而又稳妥地,有计划、按步骤地在政府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加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取得的经验,不搞盲目上马。要促进相关法规、条令、技术规范、环境和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为推广这项事业做到有法可依,做到规范操作、有序逐步展开。

新世纪,我国已进入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意识和观念的转变,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大,科学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水泥工业处置和利用可燃性工业废弃物这项使社会环境、废弃物产生者、废弃物处置和利用者三赢的事业必然会得到长足的健康的发展。

如果说国际上发达国家用了近30年的时间,取得了现有的成果,我们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有人们日益增强的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在借鉴国际上发展这项事业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用比他们更短的时间,取得更大的成绩。蒋明麟

制作:中华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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