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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与省环保条例起冲突 究竟谁说了算?

更新时间:2008-06-05 10:37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王烽 朱丽萍 阅读:505 网友评论0

6月1日起实施的“限塑令”,连日来碰到了不少问题。根据“限塑令”规定,厚度不低于0.025毫米的普通塑料购物袋可允许使用。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则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一个是国家规范性文件,一个是地方性法规,前者允许,后者封杀,到底谁说了算?

规范性文件VS地方性法律 哪个效力大?

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福建省早就有了限塑的法令。2002年1月,修订版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曾参与讨论塑料袋国标制定的福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丁少忠表示,“限塑令”中允许使用的塑料袋即一次性塑料袋。

而更早的2001年4月,修订版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以及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食品袋和垃圾袋。”

相较国务院的限塑令,福建省以及福州市的环境保护条例明显要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中称,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但并未“封杀”不可降解的塑料袋。

也就是说,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与福建两个地方性法规有了冲突。哪个效力更大?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人士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以及福州市的环境保护条例均属于地方性法律,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大过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张鼎萍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表示福州商家应执行福州市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大超市所用塑料袋 违反省市条例规定

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即便是在限塑令开始执行后,包括永辉在内的福州各大超市所提供的均是不可降解的普通塑料购物袋。此举与国务院的限塑令并无冲突,但却明显违反福建的环境保护条例。此外,在集贸市场,大量使用的仍是用回收废料制成的带有异臭的劣质塑料袋。

法规颁布已经这么多年了,但市场乱象却依旧。在采访中,“缺失政府部门有效监管”成了频频被提及的问题。

上述省人大有关人士称,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基本法规,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不可能对具体细节作出明晰阐述。而制定关于塑料袋的禁行条款,只是希望能够达成一种美好愿景,但这更多地需要地方政府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通力配合。

但现在却存在地方性法规不被重视的问题,此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也并未建立起长期监管机制,没有更多的规章制度出台。该人士坦承,我省以及福州市在执行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

对于塑料袋的监管,张鼎萍也称,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相关规定,此前福州各部门的分工是,质监管塑料袋生产,工商管流通,而环保部门管经营者的使用。“限塑令”实施后,各部门该如何监管,目前福州市环保局也正在等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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