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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哪些危险废物设别标志?

更新时间:2024-07-01 09:39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唐陈 刘媛 刘永涛 阅读:7633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自《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于2023年7月1日实施后,不管是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家通过视频对基层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授课,还是上级生态部门到基层对医疗机构的危险废物管理检查,均要求医疗机构要按照此规范的最新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对此问题,许多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医疗机构的一些管理人员认为,医院产生的是医疗废物不是危险废物,而且已按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及医疗废物包装袋上面设置了相关标志,对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再次设置各种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感到困惑。那么,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哪些危险废物设别标志呢?笔者根据有关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一一分析。

一、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是什么关系?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解释,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固废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这是“固废法”对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进一步强调,说明医疗废物除有关特殊规定外还应遵守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规定。

由于医疗废物可能携带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如果管理不当,不但污染环境,而且可能会造成疾病传播。因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中将医疗废物排列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首位。该名录同时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延续了原有的五个类别(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和特征,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废物虽然属于危险废物,但其分类管理仍按照《目录》执行。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危险废物管理为何要设置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特性,对于不具备危险废物专业知识的人难以识别并分辨出其危险特性,只能通过最直观、最容易理解的文字、图像、颜色等标志来分辨。因此,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可以更直观地向大众传达“全面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信息,有利于方便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最大限度减小环境和人身安全风险。

根据“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本条是关于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识别标志主要设置在危险废物的容器与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

三、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新的《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为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以下简称《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使用的环境

保护识别标志的设置,并将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警告图形符号由“骷髅”改为“枯树和鱼”。

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不同管理环节中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信息需求的不同,以及不同场景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需求的差异,《规范》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分为三大类: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该规范同时规定,医疗废物的识别标志设置按照HJ421中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机构需要设置哪些危险废物标志?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需要设置标志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1.8要求,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应按GB15562.2和卫生、环保部门制定的专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求,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此规范对医疗废物的贮存场所应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性标牌图形为等边三角形,并对图形的材料、颜色、尺寸均作了严格要求。

按此规定,医疗废物的贮存场所既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识,也要设置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物需要设置标志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2008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 卫生部对《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进行修订后出台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的警示标志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并规定了警示标志的颜色和规格。

按此规定,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和周转箱(桶)上面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除此之外,根据《名录》规定,若医疗机构安装了废水自动检测设备,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的含铬等重金属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符合上述情况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范》设置相应的标识及标签。

综上,从2023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除医疗废物和医疗废物贮存场所的警示标志设置不变外,不仅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更新)医疗废物贮存设施的危险废物标志和医疗废物贮存分区标志,而且还要在存放在线监测废液房间外的明显处设置(更新)危险废物标志,并在盛装在线监测废液的容器上设置(更新)危险废物标签。

作者单位: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唐陈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刘媛 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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