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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水污染物排污权可有偿使用

更新时间:2009-05-27 15:3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阅读:139 网友评论0

记者从陕西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重点解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开发建设管理和农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渭河是黄河的最大支流,被称为陕西的“母亲河”。渭河在陕西境内流域面积6.71万平方公里,占渭河流域总面积的50%,流域内集中了全省 61%的人口、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和81%的工业总产值。渭河流域不仅是陕西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而且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由于近年来对渭河流域资源的过度开发,导致渭河水资源严重短缺、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渭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近年来日益严峻,严重制约了陕西尤其是关中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郑仲指出,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专门保护渭河生态环境的法律性文件,《办法》的发布和施行,将对加强和改善陕西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据介绍,《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解决水资源的管理、水污染的防治、生态建设、开发建设的管理和农村环境保护等5个方面的问题为重点,规定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为“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同时,《办法》对明确渭河保护范围不仅局限在渭河河道内,还包含整个渭河流域。

该《办法》明确了渭河流域各级政府应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并且明确表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办法》还从法律层面上对渭河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和要求。一是为增强市场机制在渭河保护中的作用,渭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渭河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方案由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据介绍,此项制度由西方引进,在浙江、江苏等省份已实行多年,就是企业排污总量不超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可通过货币形式将剩余排放量调剂给其他排污单位。

二是逐步建立渭河流域水污染损害补偿制度。即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市给予下游设区市相应的水污染损害补偿资金。这一制度是本《办法》的一个创新和亮点。渭河流域8市(区)之间通过协商,由环境主管部门调研后具体制订。

三是建立限制建设制度。即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内,不得建设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并制订和发布具体的限制项目目录。

《办法》还对农村公共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渭河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的垃圾收集、处置场所和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池塘、渠道进行清淤。

为了更好地保护渭河流域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的保护范围不仅局限在渭河河道内,还包含整个渭河流域。《办法》实施半年后,相关设区市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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