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意见能否推动湖泊立法?
在云南省政府日前召开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证会上,20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踊跃发言,公开提出了42条意见和建议。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叶燎原表示,听证结果将作为《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的依据,并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站、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听证情况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在听证会上,公众主要就管理机构的职责界定、滇池流域保护区划分及其相关制度的设定、提高滇池运行水位的影响、征收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的必要性和科学性等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祁希元现场宣布,采纳代表提出的有关《条例》草案表述准确性,保护区划分范围完整性及禁止条款,前后条款的一致性,内容设定科学性4个方面的意见;对修改"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条款、调整三级保护区划分等意见将进一步论证;对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征收对象、范围等意见,将向昆明市政府提出建议。
《条例》草案制定是否必要?
代表积极赞成
据祁希元介绍,现行的《滇池保护条例》是1988年公布、2001年修订的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实施20多年来,在保护滇池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能适应滇池保护的需求。2007年,在20名云南省人大代表的提议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和云南省政府同意将《条例》草案列入2008年度立法计划。
据祁希元介绍,《条例》草案共8章69条。"《条例》草案拟解决机构职责、滇池保护区的划分、滇池水位、滇池保护专项资金4个方面的问题。"
多数代表认为滇池污染治理到了关键时刻,他们积极赞成制定《条例》,并希望修改完善后尽快颁布施行。
"如果20年前就有类似的《条例》,滇池污染绝对不会到现在的程度。现在有了《条例》草案,最大的问题就是要努力提高它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听证代表、退休工人乔林荣说。
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
急需高效整合求突破
滇池保护与治理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管理机构和职责的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项工作推进的实效。对此,代表们纷纷提出了通过完善《条例》草案将相关部门职责高效整合的意见。
云南省人大代表汪旭说:"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问题几个部门都可以管,却都没有管,纵向和横向管理较混乱。这需要从体制上解决根本问题,努力实现省、市(县)、乡(镇)的纵向分级和各级相关部门横向联合的高效管理。"
据祁希元介绍,滇池水污染防治任务目前主要由昆明市承担,涉及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国土资源以及市政建设等部门。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成立以来,滇池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管理体制与滇池水污染综合防治的要求还不适应,省、市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县、乡政府角色缺失,监督不力,没有形成合力。
"管理机构和职责的明晰,是确保滇池治理有效推进亟待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云南省九湖办副主任张召文说。
国务院批准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已经明确,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省、市、县(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滇池治理长效机制十分必要。"祁希元说。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建议,应设立滇池流域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有关机关、单位履行相应的职责等职能;也可设立滇池流域保护办公室承担此项职能。
据祁希元介绍,《条例》草案明确指出,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滇池流域保护区范围内,按照云南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排水、渔政、航政、林政、水环境保护、土地、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可听证代表们更加关心的是,《条例》草案规定的各级政府管理机构和职责如何真正落到实处。对此,代表们既满怀希望又不无担忧。退休教师郑文礼说:"滇池管理工作中阻力和障碍较多,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设立滇池保护奖励基金,对保护滇池的好人好事进行奖励。"
保护区划分是否合理?
建议应突出特色科学论证
现行《滇池保护条例》将保护区分为水体区、盆地区、水源涵养区。《条例》草案现规定滇池流域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一级保护区包括滇池水体和湖滨带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级保护区是指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对三级保护区的划分,听证代表们大都表示赞同,但就保护区范围的完整性和部分禁止性条款提出了不同意见。
昆明市委党校副教授殷光胜认为,目前的3个区域划分具有不确定性,这不利于行政执法。他建议根据滇池面积、深度和受损害程度等情况,通过科学论证增强对保护区分级控制的可操作性。
汪旭提出,保护区划分要突出滇池的特色,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以避免管理工作零乱和矛盾冲突的出现。
退休职工蔡维均对其中的禁止性规定有异议,他对"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持反对态度。他说,现在船舶的环保标准很高,其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国家已有多个法规进行了规范,达标船舶应当可以进入滇池水域,这完全符合协调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要求。
水位提高是否科学?
认为须妥善处理后续问题
滇池目前仍然作为昆明市城市生活的备用水源,但滇池长期处于低水位运行状态,加剧了资源性和水质性缺水。
据祁希元介绍,经过论证,适当提高滇池运行水位将对促进滇池水质好转起到很大的作用。昆明市正在积极推进滇池"四退三还"工作,"四退三还"需要以合理水位的确定为前提,从洱海和异龙湖的管理经验看,提高运行水位可以有效推进退田、退塘工作。
据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测算,正常高水位抬高10厘米后,将涉及搬迁人口4.9万人,淹没建筑物340.42万平方米,淹没土地8.04万亩(其中农田4.32万亩,大棚2.89万亩,鱼塘0.83万亩)。
昆明市水利局副总工程师章惠倩对此表示担忧,"滇池周边现已建设了很多小区,如滇池卫城等,提高水位将对这些小区产生潜在影响。"
对提高滇池运行水位将产生的连锁反应,听证代表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水位数据要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政府要妥善安置和扶持搬迁群众、合理处置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等方面。
生态资源保护费征收是否可行?
代表支持科学合理收费
近年来,云南省和昆明市已投入大量资金治理滇池,但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或政策性收费还是有限的。
据祁希元介绍,滇池综合治理80%的投入资金筹措困难。为此,《条例》草案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扶持流域范围内群众的生产、生活。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在滇池流域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维护费、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滇池治理基金;贷款、捐款、赠款和其他资金。
其中提及的生态资源保护费,引起了听证代表的关注。据祁希元介绍,考虑到滇池流域的每个人既是滇池的污染者,又是滇池污染的受害者,更是滇池治理的责任者和受益者,昆明市提出拟开征此项费用作为治理保护费,以增强全民保护滇池的意识,真正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促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滇池治理保护的格局,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
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表示,非常支持征收生态资源保护费,但征收方法值得探讨。他认为,用水多少与对滇池污染的可能性密切相关,若把治污费客观地计入水费,通过合理提高水费把节水与治污相结合,群众花钱会心疼,这样就可以从源头减少污染。
郑文礼则提出,征收费用绝不能搞成摊派,要按负重大小视情况而定,多污染者多负担。
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滇池生态资源保护费,是听证代表热议的焦点,也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赞同。至于向谁征收、各类人群征收标准、谁来征收、企业和一般单位如何区分等细节,代表们建议政府要切实做好研究,确保收费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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