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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污染防治条例 频现“禁止”字眼

更新时间:2009-12-30 10: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阅读:656 网友评论0

在昨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记者在翻阅草案时发现,草案涉及的七章84条中,仅法律责任的规定就达到了15条,同时,草案中“禁止”、“不得”等字眼出现的频率更是达到了20次之多。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维林表示,此次提交审议的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一部“严法”,与国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比,草案的规定更加严格,处罚也更加严厉。

根据统计,本市中、下游地区大部分为不达标水体,据监测,2008年本市有水河流中,水质不达标的河道占44.1%,本市部分地下水水位以每年一米的速度下降。

多位委员、代表和有关专家提出,本市水污染防治法规的处罚力度太小,存在着“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为此,草案特别在对工业、农业、生活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并对实验室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禽畜粪污等主要水污染源进行了多项“禁止性”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在有关上位法均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污泥处理处置做出了规范。此外,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等系列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力争减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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