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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标出台 污水处理厂年底须全部升级改造

更新时间:2011-06-21 08:37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阅读:281 网友评论0

为保障黄河流域陕西段水环境质量、促进水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确保实现陕西省污染减排目标,明年1月1日起,西安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将执行更加严格的新标准,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从60毫克/升降至50毫克/升。这意味着目前该市在运营的所有污水处理厂均未实现达标排放,将全部面临升级改造。

旧标准无法满足水环境功能达标

“十一五”以来,陕西省不断强化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局部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旧标准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旧标准规定项目过少,已不能满足陕西省水环境管理和功能区达标的实际需要,不能有效解决经济发展和水污染防治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此,省政府5月份出台了《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属于强制性地方标准。

新标准更加严格 增加11项内容

新标准增加了11项控制项目,更加严格。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由原来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项控制项目增加至16项控制项目。同时,对电镀、石油、造纸等行业的单位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将旧标准执行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改为新标准的一级和二级,其中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如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旧标准执行的一级标准值80毫克/升和二级标准值135毫克/升,均提升至新标准一级标准值50毫克/升,旧标准执行的三级标准值500毫克/升提升至新标准二级标准值300毫克/升。

西安市所有污水厂年底须完成升级改造

新标准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GB18918中的一级A标准。如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从60毫克/升降至50毫克/升。其中包括全市已建成并运行的14座污水处理厂,在建的第六、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户县第二等5座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的第一、第二、第四、第九污水处理厂二期、户县草堂、长安通讯产业园6座污水处理厂。这些污水处理厂必须在今年年底完成升级改造,确保明年新标执行时能顺利达标。

排污不达新标者限期治理

新标准对西安市国控、省控、市控等所有排污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部门将很快开展辖区、重点流域(河、新河、太平河等)工业污染源排污现状调查工作,并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展至所有排污单位。对于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对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或经治理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将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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