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借鉴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是方向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流域具体情况不同,各国的流域管理体制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既有对流域进行统一立法的,如日本,也有以单条流域为对象立法的,如美国;在流域管理机构设置上,既有集中统一的模式,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也有合作性质的流域管理委员会。总的来说,尽管各国流域管理体制不存在最佳的标准模式,但是,各国的流域管理在某些方面也正逐步趋同,这对我国建立新型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从单一的污染控制转向综合治理
国外的流域开发管理基本上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即经历了大规模水资源开发导致流域水质恶化,然后加强工业污染控制和水资源的保护这一历程。目前,国外流域管理基本由以水污染综合防治,水生态环境的恢复为目的的管理转变为可持续性的流域水资源―环境―生态的综合管理;从单纯重视河流自身转变为对整个流域区域的管理;从专门规范流域水资源逐步演变为统筹考虑流域内所有环境资源要素,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功能进行流域管理,强调流域生态保护与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从经济、环境、社会问题的角度进行流域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密西西比河流域的管理就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系统地开发流域的水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第二阶段以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恢复流域生态,控制和减轻流域的环境污染;第三阶段强调在实现前两个目标的同时,还确立了流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此实现流域的综合管理。例如,田纳西河流域采取把防洪、航运、灌溉、发电、造林、旅游、工业和农业综合在一起统筹安排的做法,围绕治理河流的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而采取措施,综合利用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协调好工业、农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协调好整体与局部,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关系。
法国的流域委员会和流域水资源管理局也实行包括从水资源的水量、水质、水工程、水处理等方面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综合治理,既包括对污染进行防治,也包括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上强化流域的综合管理。
注重流域管理的依法治水
国外流域管理的一个鲜明特点是注重流域立法,各国都把流域的法制建设作为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域管理的法律体系包括流域管理的专门法规和在各种水法规中有关流域管理的条款。流域管理的专门法规,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日本的《河川法》和英国的《流域管理条例》等。其他大量流域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有关的水法规中,如英国的《水法》和法国的《水法》,均明确规定水资源管理应以自然流域为基础,按流域建立恰当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赋予流域机构广泛的权力,对整个流域事务进行全面规划管理,并明确流域机构的地位、职责,与地方的关系、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使流域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南非《水法》依据可持续性、公平与信任的原则,通过水所有权国有化与重新分配水使用权,公平利用水资源,确保水态系统的需水量,将决策权分散到尽可能低的层次,并建立新的行政管理机构。《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主要目标是在2015年以前实现欧洲的“良好水状态”。整个欧洲将采统一的水质标准,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将被遏制。
建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外的流域管理体制包括的机构有三种:
第一种是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开发、管理及多种经营的流域管理局,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印度的达莫达尔管理局。流域管理局的特点是:属于政府部门,对中央政府负责,有专门的经费,立法赋予高度的自治权,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具有广泛的权力。
第二种是综合流域机构,即按照自然水系设置流域管理机构,实行以自然流域管理为基础的管理体制,这是目前在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其职责主要体现在调配水资源和控制水污染上,以欧洲的一些国家为代表,如法国。
第三种是按照水的不同功能对水资源进行分部门管理,以此为基础设立流域管理机构,以日本为代表。
国外许多国家的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基本上都经历了由分散型到集中型的转变。从历史上看,在相当长时期内各国实行分散管理,典型的情况是水资源管理部门为农业部,地表水开发与洪水防治归公共工程和市政部门管理,地下水开采由地质采矿部门管理,污染控制则由卫生或环保部门管理。这种水资源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是人为地将水生态系统条块分割,增加了水污染治理的难度。因此,各国都逐渐开始实行流域的集中管理。
但是,在强调流域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同时,考虑到具体流域治理事务的激励和信息等因素,也需要妥善处理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各部门、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并对支流与地方进行适当分权,注重流域管理机构与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监督、协调相结合,注重部门间及区域间的合作与协调,集权和分权相结合,以切实落实流域治理的相关职责。例如,莱茵河流域管理机构建立了统一的标准和强化机制,但责任分摊。澳大利亚墨累――达令河流域有18个属于非营利机构的支流委员会,负责所在流域生态恢复计划的制定与项目设计等。
充分发挥利益相关方对流域治理的参与
流域水污染防治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提高流域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各国在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治理工作机制等方面都十分注重发挥利益相关方的作用,以减少因流域管理机构集权管理导致的地方和公众参与积极性下降,难以有效响应利益相关方的需求。
很多国家的流域管理机构中一般都有许多相关专业的专家,一些流域管理机构的成员还包括了许多居民、用水者、社会组织代表。同时,在做出流域内重大决策时,建立科学论证制度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实现信息互通、规划和决策过程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澳大利亚的“土地关爱计划”就是倡导公众参与的典型代表,按照澳大利亚昆士兰省《水法案》,在制定流域规划时需要进行两次对公众的咨询过程,并要有书面咨询报告。法国的流域管理还在国家、流域及地方3个层次建立了“协商对话”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流域水管局成员、用水户和国家行政代表可就流域水管理事务进行协商对话,使各项具体决策反映公众的呼声。
另外,各国都普遍设立了协调及咨询机构,以提高民主决策和公共参与的可能性。如法国的流域委员会,采取“三三制”的组织形式,由100多人组成,其中1/3是用户和专业协会代表,1/3是地方当局代表(市长等选举产生),其余1/3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指派),被称为“水务议会”。
利用市场机制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
各国流域管理在强调政府统一规划、宏观管理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利用市场手段实施流域资源开发和水污染防治,提高流域管理效率。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确立的水交易政策、水权市场等。另外,用基金会的组织方式对流域进行管理,这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外流域管理机制出现的新方式。如美国在科罗拉多河流域的管理机制中引入了信托基金方式。基金的董事会应包括用水各方的代表,基金成立的指导思想主要基于公益性用途,不完全依靠联邦政府和私有企业的投入,还依靠社会的支持以保护流域地区的生态环境。再如法国的流域水务局除负责流域水规划的审批和上报外,同时又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它代表国家接收地方省、区上缴的部分税款,然后根据需要,再把这些资金投资到新建水工程上去,通过更好地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流域内的水利基础设施可向政府贷款或向社会筹资,靠水费或收电费来支付利息和偿还政府贷款。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流域内的各个要素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通过建立的完备监测体系进行长期的观察监测,加强分析研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适应流域系统管理的动态模型,把基于现状的被动式管理转变为立足当前,并着眼于预测未来动态的主动管理新模式。这已经成为国际大流域管理新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我国未来进行流域深化管理必须学习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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