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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两岸20公里内 禁止新建外排废水涉重金属企业

更新时间:2012-05-31 16:33 来源:株洲网 作者: 阅读:1663 网友评论0

为加强保护湘江的意识和力度,湖南正着手制订出台相关条例,拟用立法来保护湘江。30日上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一审修改稿中规定,“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和湘江干流沿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湘江保护工作情况。”

从“管理”到“保护”

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湘江积极性

从草案到一审修改稿,是一次“大修”,一审修改稿由原来的8章68条调整为7章81条。分拆了一些章节,并增加了“生态保护”一章。名称也从“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改成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顺初表示,改成“湘江保护条例”可以更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各方面保护湘江的积极性,增强保护湘江的责任感,更加契合人民群众保护湘江的愿望;更加突出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湘江,通过加强对湘江流域的综合管理,以更好地保护湘江,最终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整体目标。

但在讨论过程中,不少委员再次提出,一审修改稿虽然很全面,但太长,“保护”二字不够突出。

目前的一审修改稿,长达1万多字,内容囊括了湘江水运船型、防治外来物种、港口建设等内容。委员们觉得,这些内容与保护湘江关系不大,完全可以不用写进来。“湘江流域的治理无外乎种好树,治好污,用好水,采好砂,管好船。”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任王刚认为,一审修改稿在更精简的基础上,还应更严格。

湘江两岸禁止新建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

委员建议关键是要执行到位

一审修改稿规定,“在湘江干流永州与衡阳交界断面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以及有色、化学制浆造纸等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

同时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湘江流域有关人民政府加大对湘江流域郴州三十六湾、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工业区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削减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对于禁止范围从“湘江干流永州与衡阳交界断面”开始,王刚表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以上就可以兴建?应该是全流域都不应该兴建。”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李意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于水质问题,已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也实施了很多工程项目。但为什么水质还是好不了?关键是执行不够。”

他认为,立法不是越长越好,关键是执行要到位。他建议增加监督方面内容的同时加大惩罚力度。

媒体报道推动PM2.5监测数据公开

委员建议定期向媒体公布湘江流域敏感指标

一审修改稿规定:“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和湘江干流沿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湘江保护工作情况,湘江流域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湘江保护工作情况。”

这一新增内容,在昨日的讨论中,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

一审修改稿中还提出,政府应重点监测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排污口等范围的水质、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检测结果。此外,分别由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湘江流域水温资源信息和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对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志强提出,应该引入媒体监督,明确定期向媒体和公众公布湘江流域敏感指标,“而不是媒体不知道、群众不知道。”陈志强认为,正是因为媒体报道,才推动了对PM2.5监测数据的公开。

长株潭报记者 杨杰妮  实习生 尹柳娜 长沙报道

观点

“卖水”实现生态补偿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新民

生态补偿问题提出已久,却始终悬而未决。此次的一审修改稿对此进行了细化,提出上游未完成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消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赔偿;如果完成,则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方式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由有关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对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新民却有一套自己的见解。他记得,早在上世纪70年代,长沙太平街一带有专门的挑水工,每天挑湘江水卖给沿街的住户。大桶5分钱,小桶2分钱。由此,他提出可以通过“卖水”的方式,解决生态补偿的资金问题。定价为1元/立方米。

朱新民还透露,目前省人大组成了专门的调研组,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研,研究这一方案的可行性。

据此,一审修改稿在第二条中增加了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湘江流域是指本省罗霄山脉以西、南岭山脉以北、湘资两水分水线以东,上起永州市东安县绿埠头、下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区域,包括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四市全部区域,郴州、永州两市大部分区域,以及娄底、岳阳、益阳、邵阳四市少部分区域。”

“本条例所称湘江干流是指上起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下至岳阳市湘阴县濠河口河段”

“本条例所称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超过一千平方公里的支流,包括潇水、白水、宜水、舂陵水、耒水、洣水、渌水、浏阳河、捞刀河、紫溪河、芦洪江、祁水、蒸水、涓水、涟水和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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