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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村民状告金矿企业环境侵权 索赔1.1亿元

更新时间:2012-07-18 07:50 来源:云南网 作者: 阅读:1349 网友评论0

张家村的一所小学里,几名学生在围墙上眺望山对面的采矿区

张家村的一所小学里,几名学生在围墙上眺望山对面的采矿区

2008年,文山州西畴县时任村民小组长张朝洪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村里800亩的林区承包给从事金矿开采的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20年。

2010年,包括现任村小组长张武山在内的9名村民为反对矿方开采造成的严重污染,以村小组名义起诉,并向矿方提出1.1亿元的赔偿。昨日上午,这起云南省首例环境侵权争议标的过亿元的案件在文山州中院开审。

事件

矿企145万元承包800亩林地

文山州西畴县鸡街乡那马村张家村小组共有20户张姓村民,都以农耕为生。村里有一座山取名对门山,山正面被当地政府承包给每户村民,承包期为70年,截至2077年。由村民各自管理划分区域,种植杉树。而山背面属于集体公益林,山脚下都是村民的农田。

一些村民回忆,2008年7月,上一届村民小组长张朝洪召集村民召开会议,商讨是否将林区承包给文山州隆兴矿业有限公司。会议完后,村民们同意承包并签字按了手印。会上,村民要求由张朝祥组织矿方到村民家中逐一协商赔偿事宜,但并未约定协商时间。

但刚开完会不久,村民就发现,数辆挖掘机和一些生产设备被运到了对门山,并有工人开始开采林区,范围涉及山正面和对面。

“我们找到矿区负责人,对方告知当时任村小组组长的张朝洪,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林区承包给了矿业公司20年。”现任村小组组长张朝祥说,村民都觉得自己被蒙在鼓里,不知道林区是何时被承包出去的。张朝祥清楚地记得,开会时间为7月29日,可会议记录上的日期却提前了10天。

2010年3月,村小组领导班子遇到3年一次换届,村民没再推选张朝洪,张武山、张朝祥等4人成了新一届的村小组组长。在工作移交中,他们发现,张朝洪以村小组的名义,于2008年7月20日,将对门山正面和背面的800亩荒山,以20年145万元的价格,承包给隆兴矿业有限公司。

村民称合同侵犯了合法权益

虽然145万元的承包费平均分给了18户村民,但看见开采带来了极大的环境污染,张武山、张朝祥等9人联名向西畴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状中称,张朝洪未经同意,擅自将9人被占的418.1亩山林承包给隆兴公司,承包合同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去年1月19日,县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称“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不予受理。3个月后,文山州中级法院下达终审裁定,也拒绝受理此案。

两级法院不受理,村民又以村小组名义,以环境侵权为由,向省高院递交诉状,并向矿方索赔1.1亿元。2011年5月30日,省高院以起诉不符合相关条件,不予受理。

然而,村民们并没有放弃,而且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也接受了代理,并指派吕吉全等3人到该村小组调查。但去年5月16日,3人在调查过程中遭到殴打。

去年9月15日,最高院撤销了省高院裁定,指定由文山州中院审理。

庭审

原告:露天开采严重污染环境

“矿区采用剥离式露天开采,把林区的树木全砍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起诉书中,村民强烈要求矿方停止开采。

昨日的庭审中,兴隆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不是适格的原告。该公司于2006年向其他公司转让矿权后,才打算到当地开采金矿。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全村20户人一起讨论,张朝洪以村小组名义签合同,属合法有效的,侵权之说不能成立。

“开采金矿并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情,前后也分两次给了村民赔偿。”该代理人称,除了将145万元平均分给村民外,后来又按照高速公路赔偿等标准给予了赔偿。如今村民代表却以村小组名义起诉,并指责没有开会讨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

“按照当地林业部门的规定,每亩可种植树木667株,966亩就能栽种64万株,如果每株按200元计算,共计损失1.2亿元。”村民小组的第一代理人、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许兴华律师说,索赔的1.1亿元只包括林地被损害的范畴,还没将植被、耕地、水污染等计算在内,若是考虑子孙后代,损失远远不止1亿元。同时,最高院也明确指出,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身份合法。

而被告却称,他们无法得知村民集体开会讨论起诉,原告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出示。原告的主张与请求矛盾,山地的林区属于矿区,不存在林区损害赔偿。

被告:环保部门4次检测均没超标

法庭上,原告方还出示了去年5月到矿区取证的视频资料。视频中显示,整个矿区全部被毁,多条抽水水管一直延伸到工地上的多个蓄水池。原告方代理人、调查时被打的吕吉全律师和助理拍到的照片中显示,现场还竖着一块“此水有毒”的警示标志。

庭上,村民吴顺富回忆,对门山没开采前,山周边的空气很新鲜,山脚周边小沟的水也很清澈。开采后,每次路过矿区灰尘很大,每逢下雨矿区的污水就会流到田里。

对于此情况,兴隆公司代理人出示了环境监测站分别于2009年9月2日、2011年12月31日等4次对矿区环境影响进行的检测说明。内容为:经过现场取样、使用相应的设备、对矿区的环境以及下游的水流进行科学检测,各项指标均没有超标,符合环保要求。西畴县环保局也出示证明显示,开矿期间至2011年12月31日,矿企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件。

兴隆公司的代理人称,公司确实注意到了环境问题。按西畴县林业局及林规队的要求,公司已实施植被恢复作业966亩,种植有云南松、旱冬瓜、圆柏等,成活率平均为89.7%。

此外,被告一直认为,该案不构成环境侵权。他们强调,在进行试验性生产的过程中,会使用一次危化物品,但都是封闭生产,在内部循环反复使用、达到零排放不会污染后才允许排放,是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此,许兴华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可,要求司法鉴定部门必须对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因原告方不接受当庭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说法

县林业局两个月验收植被成活率达九成

绿化专家:

树苗至少3月

才能成活

庭审结束后,村民代表只承认矿方进行了145万元的平均分配赔偿,否认了被告说的之后又进行了赔偿。有些村民指责,张朝洪是瞒着他们签了承包协议,其中有“猫腻”。而张朝洪在电话中表示,之前召集所有村民开了会,村民集体通过才签署合同,他还担心违法,专门向上级报告了这个情况。租金该收取多少,是村民协商后提出来的价格,也是经过大家同意的。

此外,一些村民称,去年5月矿区停工后,确实实施了植被恢复工作,栽种了树木,但只有人种没人管理,大部分树都枯死了。他们还称,矿区开采的污水流出来,影响秧苗生长,牲口喝了也会中毒,矿区寸草不生。

而从西畴县林业局的评估验收报告中显示,去年7月植被种植完成后,同年9月三四日进行验收,平均成活率89.7%。对此,县林业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也没有接到通知报告。针对“没有发生水污染事件的评估情况”,当地环保局也没有给予回应。

长期从事绿化工作的专家刘柄朔表示,正常的土壤中,只要不缺水,成活率就不会低。旱冬瓜对土壤的要求不是很高,一棵树苗正常情况下,至少3个月且打理周全,便能成活。其他树苗根据品种、土壤和管理等各方面,至少3个月才能稳定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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