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大禁令护长株潭湘江库区 保水源安全
更新时间:2012-10-23 12:09
来源:株洲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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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管理的通告》(简称《通告》),明确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库区(简称长株潭湘江库区)内污染环境的“6大禁止”,确保长株潭3市饮用水源安全。
《通告》明确,禁止在库区湘江干流范围内从事采砂(石)作业,已批准设立的采砂区域和采砂(石)场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禁止在库区范围内从事网箱养鱼、水上餐饮等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禁止向库区超标超量排放废水;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有排污口限期取缔。
禁止向库区排放、倾倒各类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库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库区范围内运输严重污染水源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影响的物质。载运危险化学品船舶进入长沙湘江库区要规定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申报,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含油船)在库区进行洗舱作业、非法过驳、冲洗载运散装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和舱室。
禁止在库区河道范围内种植农作物。
《通告》明确,长沙、株洲、湘潭3市人民政府是库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对辖区的内库区河道和沿岸垃圾进行定期清理。库区范围内的浏阳河、捞刀河、涟水、涓水、渌水等湘江支流参照《通告》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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