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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0个试点省市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盘点

更新时间:2013-01-14 11: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崔煜晨 阅读:6174 网友评论0

“十一五”期间,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被列为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市。这些省市试点工作进展如何?涉及的污染物种类、使用年限、市场变化和价格变化等方面情况如何、有哪些差异?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和采访,了解到各地试点工作进度各有不同,有的已经建立起制度框架稳步推进,有的则在局地“小试”,有些还处在“酝酿观望”期,只做了前期研究和小范围尝试。

涉及污染物种类有哪些?围绕总量控制要求,根据省内特征污染物逐步增加

2004年,在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之前,江苏省南通市就进行了我国首笔排污权交易。这次交易是在当地环保局“牵线搭桥”之下,在当地两家企业之间进行的COD指标买卖。当时的价格经过论证后,为1000元/吨,使用期限为3年。

2007年,江苏省又成为首个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申请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目前,江苏省主要围绕太湖流域进行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种类不仅包括COD和SO2,还根据太湖流域水环境污染特征开展氨氮和总磷价格课题研究,率先在全国进行这两种指标的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

与江苏情况相似,我国其他试点地区也是从“十一五”总量控制指标COD、SO2开始。随后,不少试点地区根据“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201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的试点工作开始涵盖4项主要污染物;2012年5月22日起,浙江省对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2年9月,河北省试点地区新建项目涉及氨氮和氮氧化物指标的,需竞价获得;重庆和湖南预计今年增加这两项指标;而陕西省也从SO2增加到4项指标。

一些试点地区还根据区域污染物特点加了特定指标的交易。比如,江苏省增加的总磷指标,就与太湖流域水质富营养化密切相关;山西省增加的就是本省污染物特征指标烟尘和工业粉尘;重金属污染治理“重地”的湖南省有偿使用试点中就增加了铅、镉、砷3项指标交易。对此,湖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副主任吴小平说:“增加铅、镉、砷指标是为了利用市场手段和价格的增长促进重金属减排。”

浙江省则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方式,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需要增设交易种类。其中,湖州增加了总磷,绍兴则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等。

排污权价格都是啥水平?有偿使用价和竞拍基准价较稳定,企业普遍接受,但需抑制竞拍价格过快增长

通过对已经有实际工作的9个试点地区调查,记者发现,排污权交易价格的确定多是根据各地污染治理成本等核算论证而制定,由于各试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容量水平不同,有些存在较大的差异。

比如,江苏省污水处理单位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纺织染整、化工、钢铁、镀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等6个主要行业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而湖南省长沙市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10元/年/吨,株洲和湘潭COD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仅为188元/年/吨,相差10倍以上。

排污指标使用期为5年的重庆市COD基准价为6800元/吨,而湖南、湖北两省仅为2000元/吨,价格相差3倍多。排污指标均为永久使用的陕西和山西,COD价格分别为1.2万元/吨和2.9万元/吨,相差同样较大。

自开展试点以来,江苏、浙江、湖南、重庆等地的有偿使用价格均未进行过调整;内蒙古甚至因为经济形势的缘故下调了有偿使用价格,COD由2000元/年/吨下调至1000元/年/吨,SO2和氮氧化物由1500元/年/吨下调至500元/年/吨,氨氮由6000元/年/吨下调至3000元/年/吨。进行这样的调整一方面因为试点刚刚推行,价格下调能够提高企业积极性,让更多企业参与进来;另一方面与目前的经济形势有关。

江苏省也曾因经济形势实施了一次减半政策。2008年金融危机后,江苏省有偿使用费两年只收取一年的费用,如污水处理单位COD价格由2600元/年/吨下降到1300元/年/吨等。“十一五”之后,恢复了正常价格。这次减半政策共涉及1300多家企业,企业均表示支持,但是,确实也有个别企业由于经济不景气,而交不起有偿使用费。

而那些提价的试点地区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因为排污权指标需求量较多、环境容量日益紧张、“十二五”减排压力增加,原来的交易基础价已经不能充分反映出环境容量珍稀程度,所以需要对价格做出调整。

其中,陕西省在2011年将SO2价格由3600元/吨提高到6000元/吨;河北省于2012年9月提高价格,COD由原来的2500元/吨提高到4000元/吨、SO2由2000元/吨提高到3000元/吨;山西省2012年11月提价,COD和SO2各提高1000元。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主任张保会介绍说,一方面,提价是向各界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环境资源会越来越有限,企业节能减排、节约环境资源就能得到实惠,节余的资源指标可以出售。另一方面,提价后,相当于环保成本、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有些企业在上项目时会更加慎重,有利于遏制重污染项目的建设。

河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主任李志勇说,由于污染治理成本、人工费、管理费都在提高,价格上涨属于正常情况。对企业来说,价格平稳上涨是可以接受的,企业最希望的是需要指标的时候,能通过交易买到,而不是想上项目但没有指标。“希望未来的排污权交易能少一些行政手段干预,多一些市场手段调节。“李志勇说。

然而,在市场机制不完善时,竞价中的价格容易出现较大浮动。比如,湖北等地曾出现过竞拍交易价格增长过快的现象,并不利于试点工作平稳推行。于是,湖北省出台政策,确定按照一个时段(连续四次以上交易)交易成交最高价加权平均价格为交易基价,使竞拍价格回到了合理区间。

指标获取方式和实施范围有哪些?对新改扩建项目要求先买指标,有的对老企业也开始有要求

目前,各地试点的具体形式各不相同。从排污权指标的获取途径看,分为直接有偿使用和参与竞价两种;从实施范围看,多数地区只对新改扩建项目提出要求,而有些地区则对现有项目也提出排污权有偿使用;从定价方式看,有偿使用费价格由政府制定,一般低于市场竞价价格。而市场竞价则是在政府制定的基准价上进行竞拍。

目前,我国试点地区,同时进行有偿使用和竞价,并对新老企业都有所涉及的有长株潭等地区。江苏、内蒙古以推动有偿使用为主导,但前者开始逐步对环太湖流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都提出要求。浙江在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开展了嘉兴等部分地区的竞价交易;河北、山西、湖北、陕西等“后来者”的试点集中于对新项目排污权指标的市场竞价交易;重庆则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反过来对主城区开展有偿使用。

主要进行有偿使用的江苏和内蒙古相关负责人认为,市场竞价中,容易出现竞价翻倍增长、价格过高的情况。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金浩波认为,市场竞价中,如果在基准价上完全由企业拍卖决定价格,在现阶段还很难与总量控制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竞拍价格过高会导致排污指标需求量大的企业无力承担费用。所以,江苏省还没有做过竞价拍卖,除了收取有偿使用费之外,新建项目的指标买卖主要由政府主导、确定价格和限制条件,再与企业交易。政府与企业交易这种模式有利于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也能够有效抑制排污权价格过快增长。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主任王成金则指出,在市场竞价中,新老企业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不好可能产生矛盾。

“试点工作应先易后难,首先从竞价入手,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控制。在市场竞价逐渐完善后,再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河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主任李志勇介绍说。

实际上,重庆已经开始这么做了,从开始只有竞价交易,到现在扩大为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二氧化硫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指标有效期上有没有差异?5年可配合国家总量控制计划,有些省还未做规定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试点各地在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上并不统一,有1年、5年和未做规定3种形式。

对此,李志勇解释说,购买的指标使用年限为5年较好,可以配合国家“5年计划”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进行。如果使用年限很短,导致有偿使用总成本高。企业接受难度大,新建项目也会因为成本增加多而不选择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当一项环保新政策刚刚推行时,需要宽松的条件,起点可以低一些,让企业和当地政府逐渐接受。”

实际操作中,各地指标的使用年限也很难把握。由于排污权交易刚刚开始,不少地区会根据当地情况放宽使用年限。比如,浙江省规定排污权指标的使用年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由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权数量,结合减排任务,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权。

由于试点较早,浙江省还有排污权期限存在20年的情况,目前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规则进行处理。据介绍。目前,大部分的指标有效期已经按省里的要求,统一不超过5年。

“由于排污指标价格较高,企业一旦购买,可以长期使用。”张保会解释说,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有两个原因。第一,简化管理工作,指标一旦属于购买者,不需要进行额外管理。第二,降低购买者承担的费用,由于购买一次指标需要交一次手续费,没有使用年限的规定就不需要多交手续费,为购买者减负。

而陕西方面则表示,目前先执行这样的规定,等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将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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