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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环保法”始于何时

更新时间:2013-02-25 07:39 来源: 作者: 阅读:1953 网友评论0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雾霾天、水污染频现,使如何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的话题再成热点。其实,早在中国古代,人们已关注到人与环境的关系:舜帝时已出现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 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曾颁布有“环保法” 《田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更提出了“环保治国”的政治理念……

古人如何重视环保?

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提出“环保治国”理念

齐国上卿管仲提出不重视环保不可以为“天下王”

在古代早期,保护环境曾被提到政治高度。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荀子》一书中第九篇《王制》里曾专门谈及为王之道:“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大概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山林,不能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荀子将这种环保要求称为“圣王之制也”。

荀子虽然是赵国人,但其成名却在今天山东境内的齐国。荀子一生中曾三次出任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一职。“稷下学宫”是齐国一所地位与今北京大学相当的官办高等学府,祭酒之职则相当于今天的校长。荀子能受到齐国的青睐,与齐国尊重知识分子,重视环保有直接关系。

比荀子早约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相当于今国务院总理)管仲也是位环保专家,他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此话见于《管子·地数》,说得比荀子更直接。

管仲在任时,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过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七臣七主》所记,其中“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春天不要杀伐,不开挖大丘陵,不焚烧大沼泽,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管仲这种环保观,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这种治国理念相当科学,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古代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吗?

舜帝时出现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虞

周代虞下设山虞川衡林衡泽虞四个“环保”部门

中国古人的“环保治国”理念,即便在今天也不过时。那么,古代有现代这样专门的环保机构吗?从史书记载来看,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部”就诞生在中国。

古代管环保的部门,名称自然不叫“环保部”。据清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记载,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的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由于生存条件原始,人们对大自然的依赖程度很大。相应的,也更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尧帝觉得舜有治理天下的能力,便禅让于舜,果然,舜大有作为。司马迁《史记》开篇第一卷《五帝本纪》中,便记述了舜的事迹。

舜即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分别有正、副长官22人,这些部门的长官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并公开推举。

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关于伯益就任,还有段故事。当时,舜征求各部落首领意见,问谁能帮他掌管山林、川泽、草木、鸟兽,大家一致推荐了伯益。但伯益开始并不愿接受这个“环保部长”,希望把此职位让给朱、虎、熊、罴等人。舜也干脆,当即表示让他们与伯益一起来负责“环保部”,伯益这才当了舜的“环保部部长”,朱、虎、熊、罴4人任“环保部副部长”。

舜也因为重视环保而受到臣民拥护。舜在位时其国号称“有虞”,故史书称他为“有虞氏帝舜”。这个“虞”字到底怎么来的?或许与他所设的负责环保部“虞”有关。

《尚书·尧典》中也记录了舜任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有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应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

伯益这位“环保部长”做得相当称职。从史书记载和传说来看,伯益是嬴姓始祖,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打水井,以使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他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谓 “伯益知禽兽”。另传,《山海经》也是伯益写的。

舜设立“环保部”一事,虽然并未被现代考古发现所证实,但“虞”作为环保机构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却是不争的史实。

周与前面的夏、商两代一样,中央机构实行“大部制”,但周代 “环保部”编制更大,被进一步细化为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最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最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属于最大中央部委工部的下属机构。

古人如何搞环保?

夏禹颁令春季“山禁”夏季“休渔”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田律》规定“毋敢夜草为灰”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

从“禹禁”中可以知道,当时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的作用。虽然禁令的本意并非出于环保,而是考虑物产,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国最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了。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里面有这样的规定:军队进入崇国境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所谓“毋填井”、“毋伐树木”,即要求军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不过,夏禹和周文王这些环保禁令并不是专门为环保而定制的。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

秦国的“环保条款”被发现于1975年12月。当时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

《吕氏春秋·士容论》中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一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同一时期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均保留有“禁烧”条,对极容易污染大气的焚烧行为作出种种限制。如《唐律·杂律》(卷二十七)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疏,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以后至10月30日以前这段时间之外的时间。

在南北朝时期,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公元558年)春,当时的皇帝高洋曾下诏:“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规定的冬季一个月内烧荒,其他季节一律禁止。

古代如何处罚不环保行为?

殷商时期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 “笞五十”

在古代,如果有不环保的行为或违反环保法的,都要受到处罚。西周时期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齐国的惩治条款比“伐崇令”更为严厉。《管子·地数》中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

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早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的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掉手。

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对违反环保法者同样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历代在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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