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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一审宣判

更新时间:2014-03-20 08:51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阅读:594 网友评论0

3月1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强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后经检测发现水体遭遇镉、铊等重金属污染。7月7日,贺州市警方查明,该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清面村的汇威综合选矿厂为此次事件的重要污染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黄强在担任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收受贺州市汇威厂业主赵和平(另案处理)侄子赵俊阳(另案处理)所送的现金5万元及烟酒等礼品后,多次出面邀约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平桂分局局长莫思坚(另案处理)与赵俊阳吃饭并给予说情,致使莫思坚在汇威厂不符合换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23日签字同意为该厂换发了排污许可证。2013年7月6日,黄强得知贺江水污染与汇威厂有关后,于次日将收受赵俊阳所送的现金5万元交给赖荣斌(另案处理)退还给赵俊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4万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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