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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启环保条例修订 空气严重污染或停课限行

更新时间:2014-03-26 06:38 来源:新快报 作者: 阅读:341 网友评论0

广东修订环保条例搁置两年后重启,拟立法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关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时隔两年,一度被搁置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程序再度重启,并将在今日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这次修订参考了环保法三审稿的内容,修改幅度较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方面透露。  

新快报记者获悉,该条例修订草案曾于2012年3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但由于全国人大计划修改环保法,为避免与上位法抵触导致频繁修改,条例修订当时搁置。不过按照人大规定,搁置两年的草案将成废案,加之坊间对环保的呼声日益增高,省人大决定让草案搭上“末班车”。  

■新快报记者郑锐通讯员任宣  

强化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者担责埋单  

此次修改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全面强化了排污者责任,原定的各方“公平合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被修改为“污染者担责”。“原来比较强调政府主导,根据现在形势,加上参考全国人大修法的意图,改为强调排污主体的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吴章敏介绍。  

这一原则伴随着一系列条款的重置,包括专设一章“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用以规范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其中新增了污染物界定、排污企业环保工作内容等。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建议,突发环境事件若是因排污者过错而造成,由此引发的费用将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后,由排污者承担。“这是为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避免排污者违法却由政府埋单的情形发生。”吴章敏解释。  

应对灰霾  

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写入法规  

“十面霾伏”时有发生,民众对清洁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次修订也关注到这一热点问题,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列入了法规条款。  

根据草案,城市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市级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及时启动预案,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应对措施。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驾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  

与此同时,草案允许省政府根据需要,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其中可要求珠三角地区及其他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罚款加码  

逾期不改者最高每天加罚10万  

不少专家认为,违法排污屡禁不止与处罚力度薄弱有关,建议抬高罚款标准。对此吴章敏解释,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处罚标准不能超出上位法的限度,因此此次修法不能在这方面进行突破。不过,考虑到提高震慑力的现实需求,草案抬高了按日加罚的标准。  

按照原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往往会被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可按日继续罚款,额度为每日五千到两万元。此次修订建议“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也就是逾期不改者按日加罚额度从最高两万升至最高十万元。  

“例如某种违法行为被决定按上限十万来罚款,逾期不改就可以每天罚10万,一直罚到整改之日。”吴章敏介绍,这同样是参考了环保法的最新修订方案。  

此外,对于排污超标者,政府将要求企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者或将停业、关闭。  

草案其他要点  

责令关停严重污染地下水企业  

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地下水环境监管,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草案第46条)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草案第51条)  

划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皮革、石化、药品制造、电镀、印染、农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合理规划受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严控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草案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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