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自来水异味牵出特大环境污染案 八人涉嫌倾倒6300吨“毒水”
4月2日上午,杭州自来水异味引发的特大环境污染案件在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富阳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化工”)8名被告人因涉嫌倾倒6300余吨有毒废水,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去年,杭州自来水异味事件频频发生,环保部门检测自来水各项指标均合格,产生怪味原因一度成为解不开的谜团,市民对此反应强烈。直到今年1月份,浙江省环保厅才揪出引起异味的“真凶”邻叔丁基苯酚,同时对钱塘江沿岸10家企业采取停产停排措施。在此之前,环保部门在杭州自来水异味调查过程还牵出了桐庐县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的特大污染环境案。
2012年10月,博新化工法定代表倪某某与位于杭州桐庐的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商定,由倪某某安排槽罐车为其非法装运、处理生产废水,金帆达公司为每吨废水支付120元“处理费”。
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倪某某指使公司驾驶员葛元某、李某某、葛少某、郑某某,押运员黄某某等人从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方埠化工厂合计装运废水6300余吨,经被告人蒋某某、董某某及王某某(另案处理)从中帮忙,将这些废水分别倾倒至富阳市春江街道春南污水厂污水处理池、板桥纸业附近水沟、八一亨利板纸厂、渔山乡加油站旁一废弃造纸厂、常安镇东山大桥旁小溪、桐庐县江南镇衡山埠村等处。
经鉴定,该非法倾倒的废水含有毒物质草甘膦。2013年8月26日,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他退赃5万元,蒋某某退赃5.8万元,董某某退赃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蒋某某、董某某、葛少某、李某某、葛元某、郑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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