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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噪声污染修法还需加速

更新时间:2014-04-14 06:41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作者: 王春 阅读:3598 网友评论0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几天前,在浙江省温州市区松台广场上空,不断回荡着这句话。在连续几年交涉无果后,温州新国光商住广场的住户们共同出资26万元买来“高音炮”,和广场舞音乐同时播放。一些广场舞大妈实在受不了,陆续打道回府。  

近年来,广场舞备受健身者青睐,可随之而来的噪声扰民也日益突出。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很多人在思考,“高音炮”里喊出的话,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但口号易喊,成效难见,其背后的法治问题不容忽视。  

生活噪声污染由警方处置  

什么是噪声污染?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而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对2013年有关噪声的562件警情进行分析,发现86.8%的警情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报警。按照我国的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居民住宅区的噪声,白天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以居住、学校、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室内噪声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夜间不得高于35分贝。  

瓯海分局副局长郑裕军介绍,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不同社会生活噪声,由不同机关处理,该法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处理的特殊性,将日常简单的社会生活噪声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该法明确规定,社会噪声扰民包括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音量或其他声音严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这四种类型。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违法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郑裕军表示,一旦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方式的投诉,公安机关将会及时出警。出警时,将首先核查是否属于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噪声扰民问题,如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对当事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予以处罚。  

民警赶到现场音量就降低  

当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噪声背后存在着噪声污染界定及取证难、城市功能区规划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如何有效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是摆在管理部门面前的难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为“超标且扰民”,但社会生活噪音是否超标,现实中很难界定。此外,绝大多数关于噪声污染的报警都局限于一个特定时间段,过期就无法取证,这就要求时效性较强。  

参与处置噪声污染的民警向记者透露,广场舞问题,往往群众报警时音量很大,民警赶到现场时音量就降低了,很难取证,且广场上往往存在两个以上团队,很难集中针对其中某一个团队进行处置。环保监测站工作人员也反映,现有仪器设备无法实现对开放性场所噪声的准确检测,也很难确定监测点。也就是说,如何在开阔区域判定音量数值存在难点。  

记者调查还发现,温州现有手机卖场、餐饮等行业大多租用居民楼一层临街房进行营业,二层以上为居住用房,这样的楼层模式难免造成底层噪声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和生活,很难防范。  

防治噪声污染立法存不足  

“执法环节遇到瓶颈,这说明立法环节存在缺陷。”专家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于1997年3月施行至今已有17年,一直没有修订过。其中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如噪声违法行为定义不科学,范围偏窄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对应、检测手段和标准不明确等。  

近年来,要求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呼声不绝于耳。2012年全国人代会上,四川省环保厅厅长姜晓亭等39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议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2014年全国政协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湖北省委副主委唐瑾递交提案,呼吁修订已经实施17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破解城市噪声污染管理难题。  

尽管大法尚未启动修法程序,不过我国一些城市已开始出台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限制使用混凝土搅拌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和疗养区以及在群众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等。  

深圳市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同时也强调了媒体、业主、物业等在环境噪声污染治理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律专家建议,按照城镇发展规划要求,应超前实施建设规划决策,确定城镇区块使用功能,实行“闹静分开”;严格环评审批,控制生活噪声污染;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商铺、娱乐场所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应按照噪声排放标准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对任何可能产生噪声的单位、个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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