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便变身肥料 前期无害化不可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层面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及激励措施设立了专章,以“激励、扶持、引导”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为根本途径,提出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和补贴的优惠政策。
这些对下一步切实改变长期以来畜禽粪便等废弃物得不到合理利用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局面,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制度支撑。
但受长期以来养殖业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缺乏引导和政策等历史条件的影响,利用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制作有机肥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制肥应做哪些前期处理?
首先,国家引导扶持政策的缺失导致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积极性不高。由于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资源密度低,收集、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增值空间小,制造、购买、使用禽粪便制造有机肥的优惠政策不足,生产和使用者盈利空间小,甚至可能亏钱,效益通常无法与长期享受更多政策优惠和扶持的化肥相比,导致畜禽粪便等优质的肥料资源无法得到利用,短期内有机肥料生产难以形成产、供、需的平衡。简言之就是排的多,产的少,用的更少。
当前困局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受养殖布局不合理影响,每年约18亿吨畜禽粪便的巨大产生量,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明显,且长期积累,导致畜禽粪便无地存放,无力处置,收集困难,运输不便。
二是受有机肥料生产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缺失的限制,有机肥生产企业无法形成规模。目前大多有机肥产品仍是由养殖企业自行生产,自产自销,有机肥生产环节严重失衡。
三是受传统种植习惯影响,种植业对有机肥信任不足导致需求量过低。虽然有机肥对改良土壤、减轻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很大益处,但与化肥相比,由于见效慢、产量低,且没有政策性补贴,导致有机肥市场占有率仍然很低。
其次,用于生产有机肥的畜禽粪便质量难以保障。受生产饲料和饲养方式的影响,畜禽粪便中含有一定的氮、磷、钾、砷、铜、铁、铬、锌等物质,以及清洗畜禽养殖场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混合物,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所以无论是规模化生产还是企业自产有机肥,对畜禽粪便的前期无害化处理应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我国对生产有机肥畜禽粪便的前期无害化处理还没有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使本来可以作为优质肥料资源的畜禽粪便成为废物,肥料变“毒料”绝不是危言耸听。
落实《条例》需有配套政策
一是要借助《条例》颁布实施的东风,充分利用《条例》规定,补充完善切实加强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的相关配套文件和考核体系。《条例》虽然对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出了相关规定,但如果执行力不够或配套政策迟缓,也会使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综合利用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得不到实际的发展,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是抓紧制订完善相关的畜禽养殖生产控制标准和有机肥生产的技术规范。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标准体系的同时,制定畜禽养殖生产控制标准。严格控制饲料中抗生素、激素、铜、锌,以及铬、砷等重金属物质使用量,科学合理确定饲料喂养量,从源头限制重金属等物质进入生产环节。在严格执行《有机肥料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有机肥生产的行为。
此外,抓紧研究制定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前期无害化处理技术,适当降低生产准入的条件以鼓励规模化养殖场自行生产,并消纳周边小型养殖户的畜禽养殖污染废弃物,同时逐步推动建立有机肥产品的产销网络,真正形成种养平衡、种养结合的良性循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行,将有力地提升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整体水平,促进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加紧解决出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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