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入刑
更新时间:2014-06-17 06:39
来源:人民日报(北京)
作者: 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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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了解到:6月13日,经贺兰县检察院批准,涉嫌污染水源地地下水的李某某被依法执行逮捕。这是宁夏首例入刑的污染环境罪案件。
5月14日下午,银川市公安局环境食药安保分局环保大队联合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对位于贺兰县金贵镇联星村七队的银川市东郊一级水源地检查中发现,李某某在无任何经营手续情况下非法组织人员在村民保某某家院内,通过往电解池中加入毒害性化学品对钢筋镀锌,现场无任何防渗漏设施,并将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事先挖好的渗坑内向地下渗透,对银川市兴庆区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刑法第338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5月15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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