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审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主持会议。
此前,我市一直沿用2009年实施的政府规章——《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用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与该办法相比,《条例(草案)》有更为细致严格的规定。
《条例(草案)》提倡环保驾驶,首次规定,车辆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正常行驶的地段,驾驶员停车3分钟以上,应熄灭发动机。
《条例(草案)》中还首次规定,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达到排放标准,并处以罚款。机动车必须取得并放置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环检中弄虚作假也将严厉处罚。
截至今年3月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59.76万辆,其中黄标车保有量11.74万辆。去年,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万吨,其中黄标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到52%。
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表决通过关于接受个别省人大代表辞职请求的决定;审议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卢国祥,副主任胡绪鹍、张河洁、郑永新、彭志敏、黄克强、于建海,秘书长袁堃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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