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诉讼还需过招地方干预
环境公益诉讼,难打的官司终于迎来了最高法的“力挺”。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不再“被拒”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明确表示,目前我国地方法院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挡在法院门外,而本次出台的《意见》畅通了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今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在业内看来,新专门庭的设立和《意见》填补了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空白。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普遍为社会环保组织而非直接受害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个人或团体。郑学林坦言,以往很多环境公益诉讼被挡在法院门外的阻力有来自于地方政府的,也有一些来自程序、制度、机构、机制不健全。“由于环境公益诉讼被起诉的对象往往是在地方甚至整个区域内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受制于地方政府保护,而且部分地方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不愿贸然审理这类案件,诉讼经常被法院拒绝,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被极大制约了。”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
高法一小步环保一大步
“目前,最高法起码帮助环境公益诉讼克服了以前诉讼初期就会遇到的技术门槛。”首先,从机构的设置上,我国正在为环境公益诉讼铺路。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由于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区划污染,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意见》明确,逐步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孙军工表示。
其次,《意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赔偿等机制,规定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等费用可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不能拿到被告支付的赔偿金,我国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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