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排污权交易面目渐清晰
更新时间:2014-07-30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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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8日发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排污权交易面目逐渐清晰。
有偿使用收费不断推进,长株潭试点缴费企业比例达到92%
湖南省自2010年6月开始排污权交易试点探索,3年多以来,长株潭试点范围的1067家企业中,已有990家企业缴纳有偿使用费,累计收缴有偿使用费4675万元,缴费企业比例达到92%。
湖南省累计开展市场交易188笔,交易资金总额4765万元,交易COD 1515吨,交易二氧化硫超过1万吨。排污权交易在促进污染减排、调整产业结构、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
然而,自试点以来,湖南省一直实施2013年7月发布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这对排污权的取得、排污权交易、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仍不完善。
理清排污权交易基本思路,明晰环境容量资源产权归属,占有使用资源需付费,深化市场化减排改革
此次发布的《办法》通过试点工作进行取得的经验,理清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路。《办法》的修订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基本思路:一是明晰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归属。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将排污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
二是坚持占有、使用资源付费的原则。根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资源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价格标准,全面实施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是继续深化以排污权交易为重点的市场化减排改革。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长效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
范围扩至7种污染物,2015年起在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鼓励企业直接交易
在这些基本思路原则的指导下,湖南省在此次的《办法》完善了主要内容。第一,扩大了排污权交易实施范围,污染因子在原有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种污染物的基础上增加了铅、镉、砷三种污染物,试点区域及行业自发布之日起由长、株、潭3市的火电、钢铁、化工等9大行业扩展到湘江流域8市的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火电、钢铁企业;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
第二,厘清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性质,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三,强调“逐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修改了“企业必须从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所)购买取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这一条款,鼓励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逐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市场。
目前,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正紧密配合,抓紧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联合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交易价格》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各市州相继成立交易机构,积极开展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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