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电镀厂暗渠直排废水 被告人被判入狱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家电镀厂直排废水,铜超标60倍,这起污染环境入刑案日前审结,企业老板获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一万元。这是“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之后,广东省广州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摸排暗查,锁定非法电镀厂
2013年10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在摸排暗查中发现位于新华街九塘一新开设无牌电镀厂,非法生产并把未经处理的加工污水通过暗渠排放到天马河,造成环境污染。
花都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其排放口超标镍14.8倍、铜超标60.3倍、锌超标4.93倍、氰化物超标0.18倍。
花都环保局即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联合花都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刑事警察大队开展环境执法行动,全面展开查办和处置工作。与此同时,花都环保局立即将现场情况向市环保局及区政府报告;向属地镇党委、政府通报;向工商、水务、安监、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反映,要求各司其职协同依法从快查处。
案发24小时内,已对这家无牌电镀厂实施了断电、断水等关停取缔措施。现场执法人员对电镀厂相关生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工原料等购买原料单据,依法进行登记并就地保存,协商安全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事宜,并对周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以及时发现并消除污染隐患。
协同作战,严惩环境犯罪
电镀废水中危险废物鉴定是本案的关键。据了解,现场取证采样后,花都区环境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方面环境执法监察人员驻守现场,协同花都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和刑事警察大队安排危险废物封存,询问笔录涉案人员环境违法事实,并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监测技术人员则争分夺秒,将电镀污水水样送达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化验。
化验结果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确定了电镀厂排污事实,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准确、充分的证据。
违法事实查明后,花都环保局与当地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有序衔接,依法快速移送案件。
经过审理,花都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被告人杨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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