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配合查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14-08-22 08:42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 朱茂 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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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高坑村6组的何某,因涉嫌污染环境在批捕一年后在重庆璧山区被抓捕归案,8月1日由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大足县公安局移送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公安局执行拘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泸州市配合查处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何某的炼锌厂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在非法生产经营期间,该厂先后进行了危险废物的非法跨境转移和非法冶炼。环保部门提醒,项目的生产经营者在项目报请环保部门批准、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的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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