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实施新环保法 深入推动各项工作
2014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于9月22日在北京召开。参会代表围绕全力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结合实际工作展开热烈研讨。本报特摘登部分研讨内容,以飨读者。
全方位开展新环保法宣传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付永荣
我谈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关于新环保法的宣传。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之后,我们就制定了天津市的宣传教育方案。市财政拨付了100万元专项资金。从7月开始培训,截至目前,已进行了5个层面的培训:7月上旬与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联合举办了区(县)长、环保局长和各委办局相关负责人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精神文明建设专题培训班;7月12日对全市环保系统的干部进行了培训;7月中旬利用一周时间,对全市环保系统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了5天的培训,以宣讲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对重点国控企业和市控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专题培训,宣传新环保法;设立了新环保法的宣传大讲堂。下一步,天津电视台要制作公益广告宣传新环保法。天津市级的报纸、媒体要设专刊、专栏。同时,我们设置了宣传日,印刷了几十万的宣传广告等,目前正在按照计划一步步推进。
二是提3点建议:建议环境保护部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尽职免责的有关规定和细则;建议环境保护部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党政同责的有关规定和细则,通过这样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一把手”对改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关于规范执法,建议下一步公车改革把全国环境执法的车辆统一标志,同时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
尽快完善配套法规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李剑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高度重视,立即制定方案,开展立体式宣传。一是在内蒙古党校的每周大讲堂上,对市、厅级干部开展培训。二是在新闻媒体做系列宣贯,宣传普及新环保法。三是针对农村、社区,专门划拨经费进行宣传。
新环保法即将实施,应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
第一,关于排污许可证。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很好,但在过去,实际执行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4个制度如何配合协调,需要从顶层设计进行考虑。
第二,关于按日计罚。单项法规定的罚款金额较低,即使按日计罚,罚金也不能形成威慑力,对于一个投资百亿元的项目来说,这种惩罚力度微乎其微。
第三,关于查封扣押。一是实施主体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主体是环保部门,且不能委托,那么,这一权限就只限于省环保厅、市县环保局,其执法力量相当有限。二是环境监察队伍有监察权,但没有查封处置权,这在执法中十分尴尬。三是对于违法排污尤其是严重污染等概念,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该明确几种情形,便于基层执法时有据可依。四是对于查封的设备,其保管及其他后续处理应予明确。
必须增强技术支撑能力
黑龙省环境保护厅国元
我讲3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宣传。我们一是在环保系统内部组织学习,厅法规处到各地市进行宣讲;二是通过座谈和授课的方式,向企业宣传新环保法;三是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新环保法。
关于修改3个暂行规定。希望在国家层面,在明年1月1日前把各方面的意见梳理一下,搞一个规范性范本,这样各地在具体执行的时候有可操作性。
关于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问题,其中生态补偿方面,中国环境规划院已经做了非常详细的工作,在这方面对于新环保法实施的支撑力度很大。环境保护是多学科的,涉及领域很广泛。如果不在技术支撑方面下大力量,恐怕下一步工作将非常困难。实际上,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但如果没有从定性真正转到定量,这就是一把双刃剑。
大家都提到了排污许可证的问题、总量的问题,其实支撑在哪?在容量。环保系统都知道,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到2000年以后都做了环境容量的研究。但是后期这个成果怎么运用到行政部门管理上没有结论。总量控制在环境管理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树立环保的威信起了很大作用。但是总量控制以2005年的排放作为基数,现阶段如果用以支撑新环保法,恐怕有不足。
新环保法的实施主要靠环保部门。现在从国家到地方,技术支撑能力尚不到位。因此,对于新环保法的实施,技术支撑能力一定要增强。
规范程序建立监管责任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罗小璋
对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我们的第一个宣传措施是开展万人宣传贯彻活动,主要包括全省各级环保系统、各级人大等政府监督部门、党政部门和企业。这次活动直接涉及的宣传贯彻对象数量达到1万人。对于这个活动,希望环境保护部能予以大力支持。
第二个措施是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我们将今年12月定为集中宣传月,申请了上百万元经费,准备通过当地的主流媒体进行集中宣传。
第三个措施是环保系统自身要加强学习。要深度消化有关文件,通过规范有关程序、建立监管责任制、对监管对象分类建立档案等具体工作,为执行贯彻新环保法做好准备。
在此提出几点建议:一,对于新环保法实施前的宣传,基层部门在宣贯活动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缺乏师资力量和相关教材。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制作统一的文字材料,或者相关的视频资料,作为统一教材。这样,宣贯活动的效果会更好。二,各地是否可以制定统一的宣传口号,统一口径来进行相关的宣传。我们准备在电视传播方面,提出一些标语型的口号。三,加快制定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尤其是对于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尽职免责的问题。基层环保工作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做到什么程度才会免责,这些都要加以考虑。
借鉴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机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师伟
关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河南省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出台了新环保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就宣贯时间、宣传工作安排、培训工作安排,做好新环保法实施的准备工作等制订了方案。通过这一方案,切实做好新环保法的宣贯落实工作,全面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保法律意识,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
二是开展了环保大讲堂活动,邀请相关专家为全省环保系统举办讲座,进行相关培训。通过环保大讲堂活动,进一步加深全省环保系统干部职工尤其是环境监察执法一线员工对新环保法的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对用好法律武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是对企业开展了新环保法的相关培训工作。通过对新环保法进行宣传和释义,提高广大企业对新环保法的认识水平,使其了解并自觉遵守,增强环境保护法制意识。另外,公安系统还出台了司法衔接。
对于今后如何开展好环境保护工作,我有一个建议。党中央已经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各过程中。那么,我们能否借鉴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制,也将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各领域的建设过程中?通过高层协调,各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齐抓共管,效果可能会更好。
要进一步理顺时间衔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李晖
环境保护部抓紧出台的几个具体的实施办法都非常重要,我认为在具体实施中,还要进一步理顺时间衔接。
例如,关于《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的暂行办法》,内容有针对性,但是几个行为之间的期限界定需要再斟酌。第三章(实施程序)的第五条、第六条之间有矛盾。我认为依法立案调查后,可以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适当分离,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停止或整改,之后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期先戒罚,而后经济罚。此外,关于第七条(后督察)中,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0天内,组织后督察。但是,如果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公益性项目因工艺复杂和社会需要,整改确实需要超过30天的话,该不该放宽时间?
对于化解产能过剩的问题,环保部门义不容辞,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联合其他部门,切实发挥门槛的遏制作用。追根溯源,有些产能过剩就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和GDP,明明知道市场处于下坡趋势,还执意为之。对此,要反思,哪些项目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城镇化与环保的问题,要注意部委之间工作的协调性。在城镇化过程中,相关配套建设要与增长指标挂钩。并且,不能把责任都压到环保部门身上。对于体制改革问题,现在至少有两个方面要予以综合考虑,一个是体制改革的节奏,另一个是体制改革的力度。
抓紧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王雅君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河北省厅即将召开工作会议。关于新环保法实施的相关问题,特别是相关实施细则问题,有几个具体建议:
首先,在排污许可证方面,我们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没有许可证的企业业主,下一步应该予以拘留。但我们了解到,在地方这样的企业数量还不少。新环保法实施了以后,可能会将环保部门推向一个非常尖锐且尴尬的境地。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严格执行,该拘留的拘留,该处罚的处罚。但现在这种情况数量太多,究竟应该怎么办,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比如,钢铁行业在这些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他行业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况。
其次,关于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改正决定书里有一个“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说法。然而,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些行业,比如钢铁、焦化行业,由于工艺特殊性问题,“立即改正”的要求很难做到。
第三,关于查封扣押。关于这一规定,环监部门究竟有没有查封扣押的权力。在实际执法中,由环监部门在一线执法的情况是很普遍的,查封扣押在执行主体上是不是包括环监部门,这个问题很关键。
分不同层次开展宣传贯彻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王相民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吉林省的宣传贯彻工作计划到今年年底完成以下几个层次的工作。
一是针对环保系统内部的宣传贯彻活动。从基层开始展开,除了开展讲座,专门讲解新环保法外,还结合日常业务培训活动,比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培训时,将新环保法的宣传贯彻融入其中。
二是针对各级党政管理人员开展宣传贯彻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专门的培训班,请相关专家解读新环保法。随后,还要开展一些高层次的培训,直接针对省级、省直各市州负责人等进行新环保法的培训。
三是针对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负责人进行全面培训。让企业负责人了解到,企业应该对环境负什么责任,应该怎样负责任。
四是针对公众开展各项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向公众宣传的力度,切实提高公众环境法制意识。
关于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方面,我认为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生态红线的划定较难。生态红线的划定是由环保部门牵头,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应该怎样进行协调?同时,生态红线应该怎么画?是从上往下划,还是从下往上划?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急需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王文有
在安徽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最为紧迫。这项制度目前在安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我们也开展了排污申报工作,但是没有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如果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这样所有的排污企业都是违法的。如果这样执行新环保法,就比较困难。
关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在申报、核发方面,安徽省目前基本上还没有开展。我们一直在等着国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现在,时间已经比较急迫。
在按日计罚方面,我赞成将责令改正决定书改成责令改正通知书。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时就可以发这个通知书。现在我们认定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以后,先后有立案、处罚、制作环境违法告知书等环节,最后是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环节。按照新的暂行办法,这一程序以后就不存在了。环保部门在后督察中发现企业没有改正时,可以下达按日计罚通知书。
关于查封扣押问题,毫无疑问,执法主体是各级环保部门。查封以后,违法企业撕掉封条这种行为可以视为抗拒监察。而在行政拘留相关法规里,抗拒监察可以实行行政拘留。封条撕掉以后企业继续生产,也可以视为抗拒监察。在这一项里,应再列一条:抗拒监察可以实施行政拘留。如果发现有这一行为,就应将其移交给公安部门。这样,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制止就更加及时和有效。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保障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董秀娟
山东省主要开展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我们做了一个宣传贯彻新环保法的视频,从全省到各县局,都举办了相关的讲座。
二是全省政法系统今年非常关注环境保护。前段时间,由省政法委牵头,召开了政法机关服务保障环保工作联席会议。为此,我们建立了一个联席会议制度,每次开会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是负责人到场。同时,和纪检部门建立了约谈机制。这一机制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环保部门对一些违法排污行为下达处罚决定后,结果却落不到实处。这个机制的建立,就是要减轻基层环保人员面临的压力。此外,省环保厅出台了案件移交的程序。这也是一把利剑,一方面具有威慑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环保工作开展。
上半年,省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联合行动。对有些企业的在线数据造假,环保部门一家去处罚的话,实施起来往往很难,联合公安部门共同行动后,企业如果多次造假,就要被实行治安拘留。这一行动的效果非常好。10月,我们和公安部门准备再次进行危险废物的联合检查。
在此提出几个建议:一是行政拘留暂行办法。这个题目能否再斟酌一下。暂行办法的内容多是移送方面的,应与题目再衔接。二是环保查封扣押暂行办法。查封扣押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也是很严厉的手段,涉及对财产的处分。要明确是不是每次执法前都要由环保部门集体研究。三是新环保法的相关配套政策一定要到位。配套政策制定好了,执行人员才能执行到位。
执法规范性问题亟待解决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刘天忠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湖北省的宣传贯彻,主要是政府部门在负责统筹。政府部门发了正式文件,主要是通过4条线来开展:第一,通过党政教育来进行宣传贯彻,主要渠道是各级党校。第二,环保系统内部的宣传贯彻,由省环保厅来抓。第三,社会层面的宣传贯彻,通过省司法厅开展。第四,企业的宣传贯彻,由省金融办和国资委来推动。各部门分工负责,并且由主管副省长督办,正在按照计划推进。
下一步,我们会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进一步深化宣传贯彻工作。
目前,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很多问题都无从谈起。环境监察机构要能够行使更多的权力。二是我们自身执法的规范性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有利于严格执法,有利于保护我们的干部。
环保的阶段性是不可跨越的,搞环境保护不能脱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对此,我们只能面对现实。建议加快推动改革转型。有几个问题要解决:一是对当前工作中不适宜的问题进行梳理。二是要向质量控制靠拢。三是环保部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四是要进一步提高环保队伍的素质。
扩大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彭勇
对《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和《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暂行办法》等提几点建议。
一是《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扩大。《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中,对适用情形规定的“排污者”没有具体明确,在细则条款中多描述为工业企业。比如工业企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违法排污的,工业企业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在实际执法中,这种情形并不局限于工业企业,其他类型的主体和责任人也应该受到处罚。再如,《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除依法予以处罚外,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实际上,一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执行的,并不仅仅属于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管辖范畴,建议应当把其他主要行政部门也纳入进来。
二是建议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这给企业留下了违法空间,也给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带来了很大难度。建议取消试生产,广东省已经取消并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研究,可以组织学习调研并在全国推广。
营造宣贯新法社会氛围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徐毓贤
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准备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地市级环保部门积极准备、深感振奋,但有些县级和地方领导则漠不关心。所以,现在急需给地方政府领导上上课,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此外,我们还将在主流媒体上造势,营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氛围。
此外,我们发现,目前,还有一批项目环评未验收,我们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完成验收工作,做好环评验收等后续工作。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与目前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存在一些矛盾,所以,这些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目前,一些地方将与生态环保相关的部门,如林业、科技等合并成一个部门。这种做法和探索值得思考,把原来的环境问题从一个局管理变成一个科室管理,这将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单打独斗干不好工作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张天华
我们觉得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加强环境管理工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思考:
首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后,环保部门是最重要的执行部门,还是多个执行部门中的一个部门?我在环保部门工作了30多年,体会到环保工作靠单打独斗是做不好的。所以,《环境保护法》不仅是环保部门的法。新法赋予的暂扣拘留的权力应进一步细化,不能给基层太大的裁量权。过大的裁量权有作用也有副作用,有责任但更有压力。
第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台了,但基层环保人员是否真正读懂了这部法律?读懂了能不能很好地执行?我们现在环境执法人员很有限,怎么解决执法队伍的问题?试生产期间超标排放算不算超标?没有正式投产就没有违法,一直试生产,不正式生产,怎么执法?
在现场执法的时候,有时根本见不到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守门的人。碰到这种情形怎么办?处罚通知书让谁收?
新法与现行标准急需尽快对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熊良虎
首先,需尽快做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对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是环保部门的一把利器,但是,按日处罚与现在的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尽快做好协调。
此外,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要在30天内整改,但是,如果企业需要上脱硝设施,那么从建设脱硝设施到脱硝设施运行要半年时间,所以,在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接的过程中,要结合实际。
其次,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源分析。据了解,化妆品等现在还无法分解。加拿大发现,在鱼类身上发现了香水的成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女性使用化妆品的数量迅速增加,我国对化妆品等对于环境的污染、人体的危害还没有开展研究。如果等对人体造成了影响才进行研究,就太晚了。
第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必须尽快明确。随着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畜禽粪便集中排放,加大了污染危害。农村地区尤其是宁夏、新疆等西部地区,即使建设了污水处理厂,也没有足够的经费维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第四,体制改革和顶层设计问题。事实上,很多环保工作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顶层设计理不顺,地方的工作就很难开展。希望尽快解决顶层设计问题。
需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孔令彬
参加本次会议,对于地方环保部门来说受益匪浅,明确了过去不清楚的一些职责和权力,很有收获。
从事业发展角度来说,我有以下3点建议:一是目前环保部们在机制体制的研究上缺乏抓手,统筹不够。机制体制不顺畅是制约地方环保部门工作开展的主要瓶颈,应从国家层面与省、市、自治区进行广泛沟通,协调好关系。
二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一部分县、市还没有组建环保局,甚至有的地方林业、环保部门合二为一,还有的地方基层环保队伍严重匮乏,有些人身兼监测、执法、行政管理数职于一身,因此人员编制不足,导致工作无法开展。
三是建议政策法规部门加大对新《环境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新《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基层环保人员对新法的领会、研究远远不够。如果环境保护部参与编写法律的人员能够开设专门讲座,组织对各级环保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和讲授,将有助于促进新法的贯彻实施。
结合实际推动措施落地
广东省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郑则文
新《环境保护法》发布的关键在于实施。要把新法实施好,关键要把配套措施制定好。
首先是查封扣押的问题。比如新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采取按个体违法行为恶性程度来做出不同处理。我们针对不同程度罗列了4种情形,有其中之一,就可以根据方案执行。
其次,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环境监察机构是环保部门的直属机构。我们采取较为模糊的表达方式:“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执法人员来实施”,给实施过程中留有余地和空间。
在按日计罚方面,由于法规之间存在互相竞合,合理地使用法律措施就成了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
在30天的整改时间方面,实际上企业整改的工程和措施能够在这个期限内完成的很少。还有个问题就是多次处罚、屡犯屡罚怎么办?当这些新制度间存在法律竞合的问题时,我们按规定可以并用,在法理上提高了违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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