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霾,需要法律來“撐腰”
这几日,关于雾霾的消息不少。
先是京津冀雾霾笼罩,屡登新闻头条。10月19日,因一场国际马拉鬆赛,舆论“治霾马拉鬆”的呼声四起。数据显示,北京当天的PM2.5指数达300多,不少参赛者戴上了各式各样的高倍防护口罩。目光转向湖南,连续多日的重度污染,令长株潭陷入了十面“霾”伏。
PM2.5从哪裡来?机动车尾气,煤烟尘,餐饮油烟?这些都是雾霾产生的源头,但有一点不容忽视,工业企业必定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大户。
近年来,工业企业污染物减排已不能回避公众的目光,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排污基本情况要能够进入公众视线,具备被监督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前提少不了排污基本信息公开。这一方面,我们现有的法律淮备好了吗?
早在2003年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随之配套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均规定:“对于那些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但要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还将由环保部门公开名单并强制要求其主动公开排污基本信息。”不仅如此,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做了类似强制规定,且“企业不得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重申,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可以说,环境信息公开我们并不缺少纸面上的法律,实践的结果怎麽样呢?目前来讲,无论是地方环保部门还是重污染企业,能主动公开的寥若晨星。
除此之外,企业排污费的征收落实也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2009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规定:“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为落实规定,一些地方出台了刷卡排污的严厉举措。但不少企业环保设备时开时关,甚至直接调整监测数据,仍存在一边偷逃排污费,一边享受国家补贴的情况。生产环节的跑冒滴漏,极大对冲了节能减排的社会努力,雾霾也就成了挥之难去的顽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时候都不会太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这一时代命题,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相信,凭借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东风,凭借公民法律意思的提高,凭借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迅速拉开“依法治霾”攻坚战,我们一定能还子孙后代一个“天高云淡”的美好苍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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