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一电镀厂排污超标千倍
更新时间:2014-11-05 09:52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梅月洗 白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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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日前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并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租用位于鳌江镇梅溪社区一处民房后的一处场地,非法开设点钞机配件加工厂。陈某雇佣余某(已判决)作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点钞机铁质配件镀锌,并在未设置合格废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将电镀废水通过小水沟排入地下。
2014年3月10日,电镀厂被环境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厂内地漏边废水中含锌含量为1.51×103毫克/升,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于是当庭进行口头宣判。
在近1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平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平阳法院对庭审情况进行直播,共发微博16条,现场实时图片7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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