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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时间:2014-12-03 14: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944 网友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近日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2010年1月《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厦门一直面临环境容量有限和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城市生态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制定一部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此次《条例》由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开展具体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走访市直相关部门、市政协经建委等20余个部门和单位。在充分吸纳文献调研、部门调研及外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拟了《条例(草案)》,同时邀请全国著名生态学家召开研讨会,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一稿。  

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将法规草案初稿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第一轮的征求意见。7月中旬,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法制局和中科院环科所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二稿。  

7月下旬,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厦门市法制局、市环保局、市人大法制委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听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会后再次对法规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第三稿。  

8月在《厦门日报》和厦门人大网站意见征求版块上刊登《条例(草案)》第三稿,广泛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之后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第四稿。  

最后《条例》还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文件及新修订的《环保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调整。9月召开生态、法律专家学者和政协委员的论证座谈会,综合专家论证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四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第五稿,并移交厦门市政府进行研究。  

《条例》是厦门市2013年度法规的正式项目,共九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保护自然生态、改善环境质量、发展生态经济、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亮点1划定生态控制线严控开发强度  

背山面海是福建省厦门市的天然优势,厦门要打通陆域森林生态屏障和沿海海洋生态屏障,构建沿河流、山体和交通干线的3类生态廊道,整个厦门将呈现山海区域生态格局。  

《条例》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厦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环保、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生态控制线包含的区域有生态林地、河流水面、公园、绿地、农田、海域生态保护区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区域。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条例》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规定,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洪水调蓄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拔50米以上的山地或林地、水陆交界生态脆弱带等生态敏感区或脆弱区,自然保护区、评估认定需要保护的无居民海岛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重要砂质岸线区域等,应当纳入生态红线范围。  

在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态保护、改善无关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在《条例》中都已被界定为“违规活动”,相关部门可对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2建立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条例》加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设计与创新,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多种规划的融合统一。  

实现“多规合一”的新的规划审批制度,将原本多个部门之间冲突又繁琐的审批环节,统一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实现资源共享,一些审批项目被取消、合并,各主体部门之间实现跨部门一站式审批,避免规划的矛盾。  

在用地方面,将新的审批流程共整合为5个阶段:即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  

“多规合一”还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  

与此前相比,已完成项目规划总体环评的,在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时,环评可简化形式和内容,而备案类的事项,原则上由审批改为即来即办。  

根据厦门市政府颁布的“多规合一”实施细则,在项目评审时,也将由以前的多部门分别专审,改为联合评审,并由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审批意见。  

亮点3禁止开采海砂建设溪流生态岸线  

大范围的开采海砂,破坏了海洋生态,《条例》规定,禁止在厦门市海域开采海砂,严格控制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禁止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倾倒垃圾等活动。  

禁止在山顶、山脊及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禁止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200米、铁路每侧500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  

《条例》加强了自然水体保护,实施过芸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深青溪、官浔溪、埭头溪和龙东溪、九溪、东坑湾至南部港汊景观水系等溪流流域综合整治与景观生态修复工程,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维持和改善水体生态系统功能,将这10条流域改造建成厦门市的“十条风景线”。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溪流流域退耕、退渔、退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植被保护,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溪流生态岸线,改善溪流生态环境。  

亮点4严控污染物排放开展排污权交易  

根据《条例》,厦门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标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同时,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制定各类建筑的碳排放指标。在公共建筑领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强制性减排任务,具体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在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禁止规模化养殖,在同安区、翔安区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亮点5倡导绿色建筑装修一步到位  

未来的厦门,绿色建筑会越来越多,以一星级绿色建筑为主,鼓励建设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的绿色建筑。  

《条例》提出,新建政府投资的建筑、保障性住房、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大型小区须是绿色建筑。  

按照绿色标准建设的新建政府投融资项目、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招拍挂、协议出让的方式新获得建设用地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居住建筑应实施一次性装修到位,具体办法要求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杜绝因装修对邻里正常生活产生困扰的情况。  

亮点6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每一个家庭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共同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事业。  

为此,《条例》对生态文明宣传和教育作了规定,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举报投诉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利用多途径和形式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形成多层面的生态文明教育格局,进而深化生态文明意识。  

要求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形式,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树立公众生态意识,鼓励公众生态行为。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气象日、湿地日、低碳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等主题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聘请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  

《条例》规定,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培训教学计划。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具有厦门特色的生态文明读本和宣传材料,定期组织生态文明学习培训。  

要求大、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学校环境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幼儿园开展儿童生态文明养成教育。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活动,建设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和示范基地;开展生态文明机关、镇街、社区、企业、学校、医院、家庭等创建活动,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鼓励餐饮、娱乐、宾馆和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提供充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条例》要求制定公众生态文明行为准则,按照少消耗、少污染、不浪费的原则,倡导全社会转变消费观念和方式。倡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同时培养公众资源回收意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规定。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旧家电、旧家具和旧衣物。  

《条例》对生态文化建设作了规定,通过开展生态文明试点、实施生态文化系列工程,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化。  

亮点7推行绿色采购防止滥用职权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等公职单位不仅要统筹规划,更要以身作则。根据《条例》内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和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以及再生产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档案,将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建立信用监督和奖惩制度。  

如果有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禁令审批项目,或者有其他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不但会被通报批评,还要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不同声音一样心愿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全市人民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体现出坚持开门立法的立法原则。  

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刘志成(厦门市人大代表):建议将城市道路绿化的标准与保护内容加入《条例》中。建议在农村限制或不再鼓励“果树上山”的生产模式,指导农民进行转产。建议加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循环再利用产业、环保产品的开发等经济模式,在市民中大力推广循环再生的生活方式(如垃圾分类等)。  

李波(厦门市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对超标排放的车辆的取缔措施;加强对随意堆放和排放固体废物垃圾于河道(包括两岸、水面)、城乡道路、居住小区、建设工地等处的查处;对纵容宠物随意排放粪便行为的查处;对采用自来水洗车并且无废水处理设施的洗车业的查处取缔;对噪声污染、特别是居住区、校区和商场的公共设施周围及其内部的噪声超标查处。  

在法律责任中,建议增加对“违法用水”的洗车业的法律追究,对排放超标的运输工具的法律责任追究,对违规排放废水、固体废物、垃圾、动物粪便的查处。  

重点监控“三高”企业  

厦门市群众建议尽快控制汽车总量以及汽车尾气排放总量,并提出以下意见措施:限购小汽车,采用限量发放排号方法减少小汽车总量的增加;上下班高峰期非本市牌号在市区内限行,减少高峰期拥堵;将岛内的海运码头移到岛外,以减少市区内的大货车运行;对全市公交车和出租车进行进一步改进,尽量往电动汽车方向发展;鼓励私人购买电动汽车。  

还有群众建议对厦门的“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且鼓励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设备升级,对环保有贡献的企业可获得奖励或税收减免。此外,严控“三高”企业在厦门落户。  

燕苏闽(市民):建议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更严更全面一些。  

林嘉祥(市民):建议“环境污染防治中”增加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条款。  

王宗烘(市民):建议将有关章节中增加一段文字,说明应当加强临近区域的合作来提高厦门市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性。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建议第四章增加“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新颁布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或技术规范等不相符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令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建议“保护滨海自然岸线,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修改为“保护滨海自然岸线及自然港湾、港汊,严格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建议“在我市海域禁止开采海砂,严格限制水产养殖”。  

厦门市翔安区政府:既要保护生态环境,又不能阻碍城市生产建设,建议划定明确的生态保护区范围。建议明确采石活动应禁止在两侧多远距离之内和周围多少米之内。  

厦门市同安区政府:建议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条款修改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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